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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2號

115年度聲字第194號115年度聲字第241號被 告 蘇筱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702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起予以羈押在案,並於115年1月9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7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後,該案於同年2月11日確定,並於同日移送執行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度字第101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現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從而,聲請人執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