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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5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曜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曜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蔡曜勛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12月24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至4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3年12月24日之前,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2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又本院曾發函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對於刑度請從輕量刑等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均為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罪,其整體之非難評價與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僅有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有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既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按法院定應執行刑,應以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為審查及決定如何定其應執行刑,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自不得任意擴張並予裁判(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9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參檢察官聲請書暨所附之受刑人蔡曜勛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即明,至於受刑人於本院意見調查表中表示「等後面全案一起合」,其所指尚未判決之其他案件,既未在檢察官聲請範圍,法院自不得逕予審酌並予以定刑。再者,附表所示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所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自屬檢察官職權之適法行使,受刑人請求待另案判決確定再一併定應執行刑云云,難認有據。至受刑人如認為其所指之另案與附表各罪符合定應執行刑規定者,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規定,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請求檢察官或由檢察官依職權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永鑫附表:受刑人蔡曜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3年7月19日 113年7月11日 113年7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727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04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5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東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91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7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13/11/21 114/05/23 114/06/06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東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91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7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2/24 114/07/01 114/07/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37號(刑期:114.2.17至114.10.31〈羈押46日〉)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57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563號(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3566號,刑期:114.11.1至116.1.31) 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42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犯罪日期 113年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6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82號 判決日期 114/11/06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12/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26號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