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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黎曜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黎曜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黎曜旻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6月11日,而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的犯罪日期在此之前,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又本院曾委由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經考量各罪之罪質、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復權衡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7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本件係聲請人另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倂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永鑫附表:受刑人黎曜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5日 拘役5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拘役30日,應予更正)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1日 112年9月16日 112年9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372號等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372號等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2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015號 112年度易字第1015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211號 判決日期 113/03/20 113/03/20 113/05/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015號 112年度易字第1015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2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6/11 113/06/11 113/06/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70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35號 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苗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97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苗栗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72號,刑期:115.7.11至115.11.7)。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286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51號等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211號 113年度易字第217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448號 判決日期 113/05/30 113/06/05 113/09/02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211號 113年度易字第217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4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6/26 113/07/03 113/10/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35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82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44號 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苗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97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苗栗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72號,刑期:115.7.11至115.11.7)。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5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1月6日 112年12月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11月6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29號等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81號等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4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448號 113年度易字第474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555號 判決日期 113/09/02 113/10/08 114/10/31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448號 113年度易字第474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5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0/08 113/11/04 114/12/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44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29號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62號(尚未執行) 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苗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97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苗栗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72號,刑期:115.7.11至115.11.7)。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