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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鄧淑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12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鄧淑娟(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並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28號裁定就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惟上開裁定對受刑人有刑之過重、違反比例原則等違背法令之情,受刑人對該裁定不服,而認有撤銷原裁定、重新裁量更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 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客 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法院之 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 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 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或聲 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 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應 執行刑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12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在案,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77號卷第58頁),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

(二)是受刑人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既已確定,即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則執行檢察官據以為指揮執行,依前開說明,自無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可言,本院亦無重新審酌或裁定之餘地。至於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實非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或其方法有何異議指摘,而係就上述本院所定其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循聲明異議程序,再事爭執,然此顯非屬聲明異議之客體,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聲明異議要件不符,非屬法定得以執為聲明異議之範圍,本院無從對此予以審酌。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