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7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煜翔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黃志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7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據實陳述,實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於民國115年3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115年5月4日入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