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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8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家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家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家如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經本院書面通知表示意見而未回覆,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附表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