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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1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建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如附

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此有該等判決書、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復經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稽,合於上揭數罪併罰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之類型、可非難

程度、各罪之行為時間、犯罪情節、態樣等情,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應遵守之內部界線(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加計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6月,合計為5年8月),兼衡以刑罰經濟與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及受刑人就如何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比例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7、8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汶潔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傷害致重傷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1月 ②有期徒刑10月 ③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3月7日 ②111年3月11日 ③111年3月14日 110年8月30日 110年1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47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81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470號 111年度易字第467號 111年度訴字第268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470號 111年度易字第467號 111年度訴字第268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29日 111年9月7日 111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09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61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3號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8月 ③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8日 111年3月14日 111年3月16日 偵查機關 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64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070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07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590號 112年度易字第81號 112年度易字第8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4日 112年3月17日 112年3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590號 112年度易字第81號 112年度易字第8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2年4月19日 112年4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00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09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10號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4日 111年6月1日至111年6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15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8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23號 114年度訴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4日 114年6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23號 114年度訴字第46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6日 114年7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88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83號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