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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振皓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被告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所提出之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56號案件審理後,已於115年2月24日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在案,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5年3月26日將本案送上訴,則被告既已隨案解送上訴,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向本院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