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7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胡翔崴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緝字第31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胡翔崴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1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本案經本院通緝2次始到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亦有限制其出境、出海之必要,於民國114年8月23日裁定其應自同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嗣本院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裁定被告應自115年4月2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有本院刑事裁定附卷可稽。上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於115年7月14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審上易字第314號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第一審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本院自無從就被告有無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性再予審酌,聲請人所為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