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8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琮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琮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琮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須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
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4年10月28日)前為之,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又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然依前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又本院曾委由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案件罪質,及上開各罪之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參酌受刑人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並無意見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永鑫
附表:受刑人陳琮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贓物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共3罪)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底某日 ⑴113年5月2日晚上9時34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⑵113年8月11日上午9時4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⑶113年11月8日下午1時49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⑷114年3月4日中午12時許 ⑸114年3月17日晚上6時許 113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605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2號等 新竹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9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699號 114年度易字第811號 114年度易字第1589號 判決日期 114/07/11 114/09/19 115/01/16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699號 114年度易字第811號 114年度易字第15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10/28 114/10/15 115/02/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558號(刑期:117.7.17至117.10.16)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848號(刑期:117.10.17至120.2.16)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02號(刑期:120.6.17至121.2.16) 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新竹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4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後經臺灣高院115年度抗字第598號裁定駁回受刑人之抗告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