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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9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林桂英被 告 劉倚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法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A01因被告A02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4年刑保字第16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A02因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A01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罪)、6月(2罪)、3月(2罪)、4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惟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另經同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同署檢察官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114年刑保字第164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34號刑事判決、新竹地檢署民國115年2月10日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15年2月11日送達追保函之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字697號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另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被告之入出監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