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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家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家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家銘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4年3月11日,而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的犯罪日期在此之前,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又本院曾委由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經考量各罪之罪質、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復權衡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本件係聲請人另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倂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附表:受刑人許家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家庭暴力防治法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113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589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086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21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246號 113年度易字第1431號 114年度交訴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14/02/08 114/02/19 114/04/2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246號 113年度易字第1431號 114年度交訴字第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3/11 114/03/31 114/07/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05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67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18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新竹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交通過失傷害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4月29日 113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218號等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218號等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3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交訴字第24號 114年度交訴字第24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263號 判決日期 114/04/25 114/04/25 114/07/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交訴字第24號 114年度交訴字第24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2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7/05 114/07/05 114/08/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18號 新ZX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18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949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新竹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拘役20日,應予更正) 犯罪日期 114年2月27日至114年2月28日 113年5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89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7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348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828號 判決日期 114/08/01 114/10/3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348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8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9/03 114/12/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350號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6號 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新竹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