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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3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奕瑞

住○○市○區○○街00號(新竹○○○○○○○○)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規定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惟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被告因案件確定經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定、44年度台抗字第39號判決先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

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本案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經警方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時,於被告之居所扣得鎮暴槍、瓦槍槍彈等物,衡以重罪將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本案遭查獲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總毛重為

356.43公克,數量甚鉅,被告亦有開始洽詢買家是否欲購買第二級毒品之情事,對我國社會治安危害重大,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5年1月21日起羈押3月、並於115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被告雖具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115年4月29日確定在案,被告已於115年4月29日因本案轉為受刑人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自本案刑期起算日115年4月29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而係受刑人,依前揭說明,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湯淑嵐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