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5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賴俊豪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1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根本沒有要逃亡的意思,根本沒有勾串共犯的可能,如果我要勾串共犯我大可以不把全部的人講出來,我都在做工地,沒有反覆實施犯罪,我已經全部坦承犯罪,以前在外面每個禮拜都是我開車載奶奶到醫院檢查,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15年4月24日宣示判決,且被告經檢察官借撥執行他案,刑期起算日為115年5月22日,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15年執助公字第709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業因另案在監執行,執行期間即非本院之在押人犯,所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