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8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郁軒具 保 人 陳政峰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政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政峰因被告林郁軒詐欺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刑保字13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1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陳政峰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又被告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0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確定;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均傳、拘無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0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019號判決各1份、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5日竹檢貴執敬114執708字第1149053228號函1份、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2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3份等在卷可憑;又具保人及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前述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佐,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1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