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9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崎愷具 保 人 彭義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義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彭義成因被告彭崎愷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 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 條第 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1 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彭義成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34號刑事判決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所知之被告住居所傳喚均無著,又命警依址前往被告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未有所獲,迄今仍未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34號刑事判決、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系統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字911號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紀錄,亦有被告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查,顯見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1 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