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09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何恭財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竹檢貴執則115執聲他129字第1159010503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確定前所犯數罪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鑑於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是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具體妥當性,故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具體以言,除請求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經證明屬實之情形者外,為避免受刑人濫用其請求權,造成雙重獲利之情況,於受刑人請求易科罰金時,若已有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確定罪刑,檢察官應曉諭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易科罰金獲准後,即不得再請求定應執行刑,以免造成受刑人先選擇聲請易科罰金,於罰金繳納執行完畢後,又再選擇定應執行刑,冀求減輕其所定刑之刑度後,再扣抵該已執行易科罰金之刑期,造成執行結果不公平之情形(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20號、107年度台抗字第927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503號裁定意旨參照)。易言之,受刑人先前既已表明不願就其所犯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而請求就得易科罰金之罪為易科罰金獲准並經繳納完畢之後,為維護執行結果之公平性及安定性,並避免受刑人濫用其請求權,自無准許其再改變意向,復請求檢察官就其所犯前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刑之餘地。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何恭財(下稱受刑人)於民國115年5月18日向本院出具上開書狀,核其真意,應係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否准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即竹檢貴執則115執聲他129字第1159010503號函)為聲明異議。就形式上觀之,此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既已記載拒絕受理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異議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

(二)受刑人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92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檢察官、受刑人均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102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4年8月27日確定;另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4年11月12日確定,復於115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

(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受刑人所犯上開2案件符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要件,遂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詢問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該回覆表勾選欄「否」(即不聲請檢察官合併定應執行刑)處載明:「若不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日後即不得再請求」(1.欲聲請易科罰金 2.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且備註欄位亦明確記載「請台端於勾選意願前,詳細審閱並審慎思考。刑法第50條之立法理由亦明基於禁反言原則及維護法之安定性、執行程序安定性之目的,於選定意願後,不容日後任意更改。

」,經受刑人於115年1月13日勾選「否」之欄位,並簽名確認,此有上開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堪認受刑人係經審慎思考且基於自由意志表明不聲請就上開前後二案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且其對於選擇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不聲請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法律效果,應知之甚稔。本案受刑人既已向檢察官表明不欲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之案件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揆諸上揭說明,受刑人即應受拘束,自無許再行任意撤回、變更其意願,以免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安定性,及法安定性之維護是聲請意旨所稱係迫於無奈勾選,其勾選應屬無效云云,要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竹檢貴執則115執聲他129字第1159010503號函駁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情,於法尚無不合,其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