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9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金暐杰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1265號、第17162號、第17163號、第17164號、第17767號、114年度軍偵字第1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聲請人即被告金暐杰(下稱被告)所提出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以115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在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已於115年8月13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5367號案件審理中,並經該院自同日起裁定羈押,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是被告既已隨案解送上訴,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向本院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