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27號聲 請 人即被 告 歐武州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8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歐武州因母親年邁、要返家好好照顧母親及幫助家中經濟,且本案已判決,已無羈押必要,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等語。
二、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裁定羈押在案。惟本案判決後因被告歐武州不服提起上訴,全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將被告解送上訴,被告並於同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收押入臺北看守所等情,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另行收押,已非屬本院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