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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58號

115年度聲字第920號115年度聲字第95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昀庭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62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據實陳述,實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於民國115年6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115年8月2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