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66號
115年度聲字第950號聲 請 人即被 告 簡科昇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2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簡科昇已認罪且深自反省,也與被害人和解,請求准予交保,照顧老年父母等語。
二、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5年度審易字第9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執助典字第1171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移送執行,被告已於民國115年7月30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判決確定並送執行,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而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