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1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政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政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政文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違反洗錢防制法、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各1份可資憑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犯罪情節、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暨本院檢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詢其對本案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函覆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此有本院民國115年7月3日新院瑞刑和115聲813字第27738號函、送達證書、回覆意見書在卷可參,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7所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附表:受刑人楊政文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3年8月28日18時許 113年8月29日10時許 113年7月31日上午9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78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478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79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433號 113年度易字第1433號 114年度易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14/03/28 114/03/28 114/06/1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433號 113年度易字第1433號 114年度易字第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5/12 114/05/12 114/07/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05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06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43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一般洗錢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7月31日上午9時許 112/10/19~112/10/21 114年5月1日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797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078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2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56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151號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86號 判決日期 114/06/19 115/02/13 115/03/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56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151號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8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7/30 115/03/25 115/04/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44號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491號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357號編 號 7 罪 名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09/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0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418號 判決日期 115/03/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4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04/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4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