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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1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祥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祥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祥宇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藥事法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0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各罪,經本院111年度易緝字第21號、111年度易字第6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各罪,則經本院111年度易緝字第21號、111年度易字第6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與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經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犯罪情節、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暨本院檢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詢其對本案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函覆表示請從輕量刑之意見,此有本院民國115年7月8日新院瑞刑和115聲815字第28393號函、送達證書、回覆意見書、受刑人刑事聲請狀在卷可參,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及編號5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與附表編號3、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自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附表:受刑人王祥宇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①110/02/17 ②110/02/19 ③110/05/08 111/03/01 ①110/08/21 ②111/01/11 ③111/03/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02、4177、6894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375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19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808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704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21號、111年度易字第628號 判決日期 111/04/28 111/08/26 111/08/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808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704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21號、111年度易字第62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4/28 111/10/05 111/10/1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16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10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00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藥事法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1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①110/08/21 ②111/01/10 ③111/02/11 111/01/27 111/03/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192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59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55、46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21號、111年度易字第628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27號 111年度易字第391號 判決日期 111/08/25 113/06/28 114/01/1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21號、111年度易字第628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27號 111年度易字第39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0/11 113/07/24 114/02/1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01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30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21號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1/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6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5年度竹簡字第145號 判決日期 115/02/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5年度竹簡字第1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03/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075號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