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1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文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何文花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具體妥當性,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請求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經證明屬實之情形者外,應認管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終結其訴訟關係,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再行撤回之理,俾免因訴訟程序反覆難以確定,致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間接敦促受刑人妥慎行使其請求權,以免影響法之安定性。反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4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2、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示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雖前於民國115年6月9日同意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惟經本院於裁定前函詢其對本案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函覆表示:不合併等語,此有本院115年7月3日新院瑞刑和115聲816字第27741號函、送達證書、回覆意見書在卷可參,堪認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其已透過上開意見書變更其意向而撤回前揭請求,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既尚未裁定生效,自應允許受刑人撤回其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俾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
四、綜上所述,本院就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既尚未裁定定應執行刑並生效,自應許受刑人撤回其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以保障其選擇權之行使及受刑利益。是此,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附表:受刑人何文花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3/04/13 113/04/13 113年8月7日7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190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1908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7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62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62號 114年度易字第571號 判決日期 113/11/28 113/11/28 115/02/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62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62號 114年度易字第57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1/08 114/01/08 115/02/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15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15號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702號 編號1及編號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8月7日7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7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571號 判決日期 115/02/26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57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02/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7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