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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2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林淳泰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卷附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倘聲明異議人實質上係指摘原確定判決、裁定之適用法規有所違誤,而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自顯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淳泰(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在案,後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以認定。

㈡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意旨,係認上開裁定判決確定日期有誤載

之情狀,聲請重新審酌給予更低之定應執行刑裁定云云。查上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日期雖有誤載之情事,然已經該案承辦法官裁定更正在案,且該裁定業已確定,具實質確定力,受刑人僅對上開確定之裁定再為爭執,而全未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於客觀上,究有何影響其權益或造成其不利益之濫用裁量權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循聲明異議程序為之,自於法不合。從而,本件聲明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