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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5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柯博文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82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柯博文(下均稱被告)所參與之詐欺集團皆已由被告於警訊中指認並逮捕,扣案之手機及sim卡亦已遭警方扣押,無滅證或串供之虞。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並已知錯,開庭時也主動到庭而無逃亡可能,希望能在執行前有機會回家與年邁祖母好好道別,並醫治被告所罹患之先天性心悸疾病,爰聲請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317號)業於民國115年7月24日判決確定,而被告亦因而以受刑人身分入監服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非本院在押人犯,本院即無從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從而,本案聲請尚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