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71號
115年度聲字第981號被 告 梁程竣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10號、114年度訴字第820號、115年度訴字第94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程竣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梁程竣(下均稱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前
於民國115年7月29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等犯罪嫌疑重大,又聲請人係拘提到案,且前即因拘提經當庭告知庭期仍未到案,因此有逃匿之事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15年7月29日起執行羈押。
㈡聲請人固前後具狀2次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聲請人因另案於
115年8月14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公字第344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已因入監執行,則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8月14日起撤銷羈押。
㈢而聲請人自115年8月14日入監執行之日起,已屬於執行中之
受刑人,即非本案審判中受羈押之人,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影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