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79號115年度聲字第99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所謂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608號、第609號、第610號、第611號、第612號、第613號、第614號、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所謂自民國115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坦承有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本院審酌被告前有詐欺案件經司法單位查辦中,猶於民國111年間出境,遲至115年5月間始返國,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前案涉犯詐欺案件後仍於出境期間再度涉犯本案,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追訴審判及避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7月6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並經被告、檢察官表示意見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被告前有詐欺案件經司法單位查辦中,猶於111年間出境,遲至115年5月間始返國,並於出境期間再度涉犯本案,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又核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存在。是本院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及避免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5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又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主張其已無逃亡及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請求准予交保等語。然本件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已如前述,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且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而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