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16號聲 請 人 李品宏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115年度訴字第94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品宏(下稱被告)因母親年邁、女兒年紀尚輕,需要返家好好照顧家計,且本案已判決,被告亦有固定鐵工工作,絕無逃亡之虞,已無羈押必要,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裁定羈押,並於民國115年7月20日延長羈押2月。惟本案判決後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全案業經本院於115年8月27日將被告解送上訴,被告並於同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收押入臺北看守所等情,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另行收押,已非屬本院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法 官 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