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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緝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緝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孟竹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李昱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65、977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簡孟竹犯如附表編號1至5號「罪名及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號「罪名及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簡孟竹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5號「交易時間」及「交易地點」欄位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5號「交易內容」欄位所示之方式,與曾榮海約定進行毒品交易,交付如附表一1至5號「交易內容」欄位所示之毒品,並收取「交易金額」欄位所示之價金,而販賣第二級毒品共5次。嗣經警方於民國111年5月15日19時1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新竹縣○○鄉○○路000號、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執行拘提及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新竹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起訴。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經查,被告簡孟竹涉犯本案犯罪事實部分,業經公訴人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程序中更正略以: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之交易時間更正為111年4月14日18時許;附表一編號3之交易時間更正為111年4月17日17時40分許;附表一編號4之交易時間更正為111年5月7日14時許;附表一編號5之交易時間更正為111年5月15日15時許等情,是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應以公訴人上開更正後之內容作為本案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所引證據屬傳聞證據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就上開傳聞證據,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同意具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卷第134、本院他卷第83頁),而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規定說明,自得為證據。

㈡本件其餘非供述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並未於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認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其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簡孟竹於警詢、偵查中、本院訊問、準

備及審理程序時(見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90至195頁、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101至102頁、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123至125頁、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146至147頁、111年度訴字第542號卷一第127至136頁、114年度他字第435號卷第127至137頁)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書證及證人之證述在卷足資佐證,且有附件證據清單所載各項書證及各項物證可參。

㈡按政府查緝販賣毒品犯行無不嚴格執行,且販賣毒品罪係重

罪,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之毒品交付他人。且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路線及管道,亦無公定之價格,復可任意增減其分裝之數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市場貨源之供需情形、交易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對行情之認知、可能風險之評估、查緝是否嚴緊,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評估等諸般事由,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誠非固定,縱使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互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仍屬同一。又販賣利得,除經被告供明,或因帳冊記載致價量至臻明確外,確實難以究明。然一般民眾均普遍認知毒品價格非低、取得不易,且毒品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一經查獲,並對販毒者施以重罰,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殊無必要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重罰之極大風險,無端親至交易處所,或於自身住處附近交易毒品,抑或購入大量毒品貯藏,徒招為警偵辦從事毒品販賣之風險。從而,除確有反證足資認定提供他人毒品者所為係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原委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以免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反失情理之平。

㈢經查,被告簡孟竹與曾榮海間各次毒品交易之型態,與一般

販賣毒品之買賣交易型態並無二致,客觀上已該當毒品交易之實行,雖依其他卷內證據,無從查知被告簡孟竹從事各次販售毒品行為,確實之「價差」、「量差」或「純度差異」為何,然被告簡孟竹為智識正常、具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於毒品交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就此設有重典處罰等情,當知之甚稔,衡諸常情,茍非有利可圖,實無甘冒販毒重罪風險,花費勞力、時間、費用,將所持有之毒品僅以購入價格更行轉售而不求利得之理,是依上各節以察,並依一般經驗、論理法則判斷,被告簡孟竹從事附表各次有償毒品交易之際,均應具有營利之意圖至明,此部分亦為被告簡孟竹坦承係賺取「量差」等語(見111年度訴字第542號卷一第132頁)。㈣綜據本案卷證資料,堪認被告簡孟竹前揭自白,均核與事實

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簡孟竹上開事實欄所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簡孟竹就事實欄(即附表一編號1至5號)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簡孟竹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5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減輕規定: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

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簡孟竹就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於偵查暨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有各該筆錄在卷為憑,本院認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均應依法減輕其刑。

⒉至於被告簡孟竹之辯護人主張被告簡孟竹有供出同案被告吳智逸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部分:

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稱「毒品來源」,係

指被告原持有供己犯同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源自何人之謂。故其所犯倘係販賣毒品罪,則供出之毒品來源,自須係所販賣毒品之來源,始有適用此規定之餘地;而所稱「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且被告供出之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之公務員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進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間,須具有先後及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告簡孟竹固於偵訊中陳稱:本次交易毒品來源係被告同

案被告吳智逸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101至102頁),惟有關同案被告吳智逸遭查獲係因另有檢舉人供出毒品來源,而為警分析通訊紀錄後對同案被告吳智逸實施通訊監察而查獲,此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0年12月20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2至3頁)附卷可稽,則同案被告吳智逸遭查獲實與被告簡孟竹之上開供述毫無關聯,是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刑法第59條之酌減事由: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不可謂不重,若不分犯罪情節輕重,概處以上開法定刑,難免輕重失衡。查本件被告簡孟竹就事實欄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其對象僅1人,數量非鉅,難認被告簡孟竹獲取相當金額對價、實與販賣10數次以上、對象不特定之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情形仍有不同,犯罪情節尚非可與大盤毒梟者等同並論,本院認為縱依未遂犯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實有情輕法重之情形,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量毒品販賣者之惡行有所區隔,是其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再酌減其刑,並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簡孟竹本應思憑己力經營謀生,竟視政府反毒政

策及宣導如無物,欠缺法治觀念,意圖營利而販賣毒品,其所為販賣毒品行為將助長施用毒品惡習,並足以使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惟念被告簡孟竹犯後坦承犯行,然一度經本院通緝後始緝獲到案之犯罪態度,兼衡被告簡孟竹入所前之工作經歷及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見訴緝卷第128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手機,為被告簡孟竹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其於本院中供述明確(見訴緝卷第128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在其犯行之主文項下併同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之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被告簡孟竹稱非其所有等語(見訴緝卷第126頁),又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簡孟竹及其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各次販賣毒品實際收取之代價,乃被告簡孟竹各次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沈郁智、陳昭德、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ㄧ: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販賣金額 (新臺幣) 毒品種類及數量 證據 主文及沒收 1 111年3月27日12時22分許 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2,000元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被告簡孟竹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之自白 2.證人曾榮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26至129頁反面、142至143頁反面) 3.111年3月27 日通訊監察 譯文(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92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7月5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71至171反面) 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毒品防制條例一案拘票暨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2至4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5月16 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9至9頁反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36至39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同意扣押筆錄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44至48頁)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物品、搜索現場照片(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54至59頁反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7月6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9772號卷第2至2頁反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照片3張(111年度偵字 第9772號卷第15頁) 簡孟竹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1年4月14日18時許 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2,000元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被告簡孟竹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之自白 2.證人曾榮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26至129頁反面、142至143頁反面) 3.證人曾榮海與被告簡孟竹(潘恩)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34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7月5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71至171反面) 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毒品防制條例一案拘票暨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2至4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5月16 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9至9頁反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36至39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同意扣押筆錄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44至48頁)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物品、搜索現場照片(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54至59頁反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7月6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9772號卷第2至2頁反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照片3張(111年度偵字 第9772號卷 第15頁) 簡孟竹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1年4月17日17時40分許 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2,500元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被告簡孟竹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之自白 2.證人曾榮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26至129頁反面、142至143頁反面) 3.證人曾榮海與被告簡孟竹(潘恩)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34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7月5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71至171反面) 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毒品防制條例一案拘票暨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2至4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5月16 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9至9頁反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36至39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同意扣押筆錄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44至48頁)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物品、搜索現場照片(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54至59頁反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7月6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9772號卷第2至2頁反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照片3張(111年度偵字 第9772號卷 第15頁) 簡孟竹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1年5月7日14時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 3,000元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被告簡孟竹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之自白 2.證人曾榮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26至129頁反面、142至143頁反面) 3.證人曾榮海與被告簡孟竹(潘恩)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34頁反面)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7月5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71至171反面) 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毒品防制條例一案拘票暨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2至4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5月16 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9至9頁反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36至39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同意扣押筆錄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44至48頁)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物品、搜索現場照片(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54至59頁反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7月6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9772號卷第2至2頁反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照片3張(111年度偵字 第9772號卷 第15頁) 簡孟竹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1年5月15日15時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 3,000元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被告簡孟竹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之自白 2.證人曾榮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26至129頁反面、142至143頁反面) 3.證人曾榮海與被告簡孟竹(潘恩)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34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7月5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71至171反面) 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毒品防制條例一案拘票暨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2至4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5月16 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9至9頁反面)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36至39頁) 8.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同意扣押筆錄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44至48頁) 9.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物品、搜索現場照片(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54至59頁反面) 1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7月6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9772號卷第2至2頁反面) 1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照片3張(111年度偵字 第9772號卷 第15頁) 簡孟竹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所有人 1 安非他命殘渣袋 2個 簡孟竹 2 OPPO AX5 手機 1支附件 證據清單

壹、人證

一、證人羅紫龍(綽號:阿海):0000000警詢(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4至5頁反面)0000000警詢(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6至7頁)

二、證人曾榮海(綽號:哈用):0000000警詢(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26至129頁反面)0000000偵訊(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42至143頁反面)

三、證人曾奕傑:0000000警詢(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47至149頁)0000000警詢(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50至150頁反面)0000000偵訊(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57至158頁)

貳、書證

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0年12月20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2至3頁)

二、證人羅紫龍繪製之「阿議租屋處內部位置圖1份」(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4頁=第40頁)

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警員陳峘縢111年5月11日製作之偵辦吳智逸販毒案偵查報告(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27至29頁)

四、(被告吳智逸)0000000000於0000000000至0000000000之雙向監察譯文共27紙(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47至60頁)

五、(被告吳智逸)遠傳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電話號碼碼:0000000000、姓名:吳智逸、申請日期:0000-00-00、使用狀態:啟用中)(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61頁)

六、(被告吳智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監字第000027號通訊監察書、附件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0000000000)各1份(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68至70頁=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卷第74至76頁)

七、(被告吳智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監續字第000153號通訊監察書、附件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0000000000)各1份(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71至73頁=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卷第77至79頁)

八、(被告吳智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監續字第000228號通訊監察書、附件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0000000000)各1份(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74至76頁=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卷第80至82頁)

九、證人曾榮海指認「與簡孟竹(潘恩)Line對話截圖」5張(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34至134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31至31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卷第99至99頁反面)

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7月5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71至171頁反面)

十一、(附表一編號1)111年3月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92頁)

十二、(被告簡孟竹)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毒品防制條例一案拘票暨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2至4頁=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卷第50至51頁)

十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5月16

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9至9頁反面)

十四、(被告吳智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220號

搜索票(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35頁=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卷第58頁)

十五、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36至39頁=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卷第59至62頁)

十六、(被告簡孟竹)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同意扣押筆錄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44至48頁=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卷第67至71頁)

十七、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物品照片(殘渣袋)1張(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54頁=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

卷第87頁)

十八、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搜索現場暨扣案殘渣袋

2包照片5張(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55至56頁=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卷第89至90頁)

十九、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搜索現場照片6張(111

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57至58頁=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卷第91至92頁)

二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物品照片(OPPO手機)3張(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59至59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卷第88至88頁反面)

二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警員陳峘縢111年7月6日製作之偵查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9772號卷第2至2頁反面)

二二、111年3月2日通訊監察譯文(111年度偵字第9772號卷第9頁)

二三、111年3月3日通訊監察譯文(111年度偵字第9772號卷第9頁)

二四、111年3月21日通訊監察譯文(111年度偵字第9772號卷第8頁)

二五、(被告吳智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毒品防制條例一案拘票暨報告書(111年度偵字第9772號卷第11至12頁=第24至25頁=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卷第46至47頁)

二六、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照片3張(111年度偵字

第9772號卷第15頁)

二七、(被告吳智逸)遠傳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單2紙(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2至13頁)

二八、證人羅紫龍與阿議通聯紀錄翻拍照片4張(110年度他字第

3756號卷第15頁=第41頁)【0000000000】

二九、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110年12月15日照片2張(新竹縣○○鄉○○路000號地下一樓)(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6頁)

三十、(證人羅紫龍)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影本各1份(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38至39頁)

三一、「附表:被告吳智逸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一覽表」1份(110

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45至45頁反面)

三二、執行「吳智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搜索及拘提對象一覽表1份(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46至46頁反面)

三三、中華行動5G查詢1紙(電話號碼:0000000000、姓名:胡燕妮、申請日期:0000-00-00、使用狀態:使用中)(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62頁)

三四、台灣大哥大查詢2紙(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62至62頁反面)

三五、(證人曾奕傑)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電話號碼:0000000

000)(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63頁)

三六、(被告吳智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列印資料1份(牌照號

碼:BLP-5261)(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64頁)

三七、(被告吳智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列印資料1份(牌照號碼:MKL-6599)(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65頁)

三八、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照片4張(見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66至67頁)【BLP-5261、MKL-6599】

三九、證人曾榮海指認翻拍照片共4張(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35至135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32至32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卷第100至100頁反面)

四十、(證人曾榮海)111年5月16日採尿同意書(110年度他字

第3756號卷第136頁)

四一、(證人曾奕傑)111年5月16日勘察採證同意書(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53頁)

四二、「附表:簡孟竹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一覽表」1份(110年度

他字第3756號卷第160至161頁)

四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警員陳峘縢111年6月14日製作

之職務報告(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69-2頁)

四四、門號0000000000之IMEI碼及通聯電話資料(110年度他字第3756號卷第169-3頁)

四五、「附表:簡孟竹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一覽表」1份(111年度

偵字第7265號卷第10至10頁反面)

四六、被告簡孟竹指認「與簡孟竹(潘恩)Line對話截圖」5張(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29至29頁反面=第98至99頁=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卷第93至93頁反面=第97至98頁)

四七、被告簡孟竹指認「通訊軟體LINE『潘恩』首頁、搜尋好友:電話號碼+000000000000」、「手機聯絡人:阿爆0000000000」翻拍照片共4張(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30至30頁反面=第96至97頁=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卷第94至94頁反面=第95至96頁)

四八、(被告簡孟竹)111年5月16日勘察採證同意書(111年度

偵字第7265號卷第51頁)

四九、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警員陳峘縢111年7月11日製作

之員警職務報告(111年度偵字第7265號卷第122頁)

五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警員陳峘縢111年7月6日製作之員警職務報告(111年度偵字第9772號卷第3頁)

五一、「附表:吳智逸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一覽表」1份(111年度

偵字第9772號卷第4頁)

五二、「附表:吳智逸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一覽表」1份(111年度

偵字第11177號卷第72頁)

五三、「附表:簡孟竹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一覽表」1份(111年度

偵字第11177號卷第73頁)

五四、(被告簡孟竹)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物品照片

3張(111年度訴字第542號卷第121至123頁)

五五、被告簡孟竹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真實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年度他字第436號卷第27至29頁

五六、被告黎孟瑋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真實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年度他字第435號卷第29至31頁

參、物證

一、被告簡孟竹之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111年度院保管字第77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訴字第542號卷第109頁)

二、被告簡孟竹之OPPO AX5手機1支(111年度院保管字第77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訴字第542號卷第109頁)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