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2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增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