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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2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增興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