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45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呂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966號、114年度偵字第1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966號、114年度偵字第1349號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被告黃呂強業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吳佑家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