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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6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國生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洪法岡律師被 告 張益瑞選任辯護人 鄒玉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208號、第8234號、第9765號、第9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國生、張益瑞均自民國115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吳國生、張益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2人均坦認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被告吳國生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發起、主持、指揮犯罪組織、詐欺得利等罪嫌,被告張益瑞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本院審酌製造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重罪,衡諸常情,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依被告吳國生、張益瑞訊問程序中所述有互相推諉、避重就輕之情形,顯見被告2人有勾串之可能,且本院審酌栽種大麻的數量眾多,規模龐大,被告2人所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現階段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之虞,本件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被告2人均應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5年9月17日本案辯論終結後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被告吳國生、張益瑞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並經被告、辯護人、檢察官表示意見後,認被告吳國生、張益瑞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又被告2人所涉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重罪,客觀上認被告2人具有面臨重責加身而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之可能性,衡以一般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為規避重刑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更高度增加,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且核被告2人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存在,從而本院認被告2人受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又本院審酌被告吳國生、張益瑞就本案之分工、涉案情節非輕,且本案扣案大麻植株的數量眾多,影響社會治安層面甚深,是本院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對被告吳國生、張益瑞實施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均自115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被告吳國生、張益瑞及其等辯護人雖均以被告已坦認犯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等語,當庭請求交保,因有上開事由,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楊景琇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