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4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世銘
劉謙佑
彭傳傑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判決。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世銘、劉謙佑與彭傳傑,於偵查中均已自白涉犯刑法第150條之妨害秩序罪(見偵卷第57頁、第62頁),而依卷內各項證據,亦足以認定其等犯行。而本案乃雙方言語溝通誤會偶發之衝突,被害人鍾振利於警詢即明確表示無意提出告訴(見偵卷第12頁及其背面),嗣經本院安排調解,告訴人也未到庭(見本院卷第29頁)。是考量刑事訴訟資源合理分配,並使告訴人能夠盡快回歸原本日常生活,經本院合議庭評議,認為本案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程序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楊惠芬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