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56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GIAP VAN CHIEN(中文姓名:甲文戰)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53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GIAP VAN CHIEN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0主文欄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GIAP VAN CHIEN(中文名:甲文戰)自民國114年11月間某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Lemin Japan」、「Mat
Tich Mat Tich」、「S1 Vuong」、「Con cac」、「bao quoc」等人所屬之三人以上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經其他法院繫屬審理,非本案審理範圍),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並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向如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GIAP VAN CHIEN依暱稱「Lemin Japan」之人之指示,持如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之金額,得手後旋依指示將該等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之不詳成員,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去向,並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之報酬。
二、案經張子億、王進雄、陳宗澤、伍俊整、林子承、徐明國、林志益、陳致強、沈坤宏、彭晴姿、連庭懿、黃博謙、邱顯鈞、李宗翰、林明樺、王進雄、陳漢章、李安玄、黃昱翔、張火星、胡百晁、郭富安、林錦祥、朱濬宏、林彥華、廖建智、劉帛穎、黃彥鈞、莊政衛、黃誠鑑、趙益嘉、蔡謹鴻、吳權育、汪義乾、徐顥芫、康明淵、李盈亨、王薪圍、郭天銘、林俊廷、羅大翔、AUNG KYAW LWIN(中文名:馬華昌)、王煜杰、劉昇、曹毅、詹仕宇、黃家基、楊程鈞、紀煦暉、蔡謹鴻、林明輝、高嘉鴻、吳偉福、林宏羿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GIAP VAN CHIEN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訴字卷第236至237頁),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名稱: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GIAP VAN CHIEN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2 1.證人即告訴人張子億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張子億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3 1.證人即告訴人王進雄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王進雄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4 1.證人即告訴人陳宗澤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陳宗澤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投資網站擷圖、匯款明細擷圖各1份。 5 證人即告訴人伍俊整之指證。 6 1.證人即告訴人林子承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林子承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投資網站擷圖各1份。 7 1.證人即被害人沈詡翔之指證。 2.證人即被害人沈詡翔提供之匯款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8 1.證人即告訴人徐明國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徐明國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9 1.證人即告訴人林志益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林志益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 10 1.證人即告訴人陳致強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陳致強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11 1.證人即被害人林昱承之指證。 2.證人即被害人林昱承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12 1.證人即告訴人沈坤宏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沈坤宏提供之存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 13 1.證人即告訴人彭晴姿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彭晴姿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14 1.證人即告訴人連庭懿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連庭懿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15 1.證人即告訴人黃博謙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黃博謙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16 1.證人即告訴人邱顯鈞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邱顯鈞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17 1.證人即告訴人李宗翰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李宗翰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18 1.證人即告訴人林明樺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林明樺提供之投資網站擷圖、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議書各1份。 19 1.證人即告訴人陳漢章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陳漢章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1份。 20 1.證人即被害人趙崇岳之指證。 2.證人即被害人趙崇岳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21 1.證人即被害人江鴻銘之指證。 2.證人即被害人江鴻銘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投資網站擷圖各1份。 22 1.證人即告訴人李安玄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李安玄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投資網站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23 1.證人即告訴人黃昱翔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黃昱翔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投資網站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24 1.證人即告訴人張火星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張火星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25 1.證人即告訴人胡百晁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胡百晁提供之高雄佛公郵局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26 1.證人即告訴人郭富安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郭富安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投資網站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27 1.證人即告訴人林錦祥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林錦祥提供之友米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打榜協議、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28 1.證人即告訴人朱濬宏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朱濬宏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投資網站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29 1.證人即告訴人林彥華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林彥華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30 1.證人即告訴人廖建智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廖建智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31 1.證人即告訴人劉帛穎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劉帛穎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32 1.證人即告訴人黃彥鈞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黃彥鈞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33 1.證人即告訴人莊政衛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莊政衛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34 1.證人即告訴人黃誠鑑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黃誠鑑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投資網站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35 證人即被害人石堃印之指證。 36 1.證人即告訴人趙益嘉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趙益嘉提供之台北富邦新營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投資網站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37 1.證人即被害人李培楷之指證。 2.證人即被害人李培楷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38 1.證人即告訴人蔡謹鴻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蔡謹鴻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39 1.證人即告訴人吳權育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吳權育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1份。 40 1.證人即告訴人汪義乾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汪義乾提供之大甲幼獅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41 1.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芫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芫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42 1.證人即告訴人康明淵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康明淵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43 1.證人即告訴人李盈亨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李盈亨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投資網站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44 1.證人即告訴人王薪圍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王薪圍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45 1.證人即告訴人郭天銘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郭天銘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投資網站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46 1.證人即被害人陳俊諺之指證。 2.證人即被害人陳俊諺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47 1.證人即告訴人林俊廷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林俊廷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48 1.證人即告訴人羅大翔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羅大翔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1份。 49 1.證人即告訴人AUNG KYAW LWIN(中文名:馬華昌)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AUNG KYAW LWIN(中文名:馬華昌)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50 1.證人即告訴人王煜杰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王煜杰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51 1.證人即告訴人劉昇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劉昇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52 1.證人即告訴人曹毅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曹毅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53 1.證人即告訴人詹仕宇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詹仕宇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投資網站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54 1.證人即告訴人黃家基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黃家基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55 1.證人即告訴人楊程鈞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楊程鈞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56 1.證人即告訴人紀煦暉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紀煦暉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57 證人即告訴人蔡謹鴻之指證。 58 1.證人即告訴人林明輝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林明輝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59 1.證人即告訴人高嘉鴻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高嘉鴻提供之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60 1.證人即告訴人吳偉福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吳偉福提供之匯款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61 1.證人即告訴人林宏羿之指證。 2.證人即告訴人林宏羿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 62 提款影像擷圖、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蒐證相片【見偵卷(一)第74至152頁反】1份。 63 如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
月23日修正生效,該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修正後,經比較修正前之規定,現行法規定均未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㈡罪名: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共同正犯:被告上開犯行,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Lemin
Japan」、「Mat Tich Mat Tich」、「S1 Vuong」、「Concac」、「bao quoc」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罪數:
⒈想像競合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數罪併罰:被告所為前揭加重詐欺行為,各被害人受騙致交
付財物之基礎事實有別,且係侵害獨立可分之不同財產法益,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事由: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
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要旨參照)。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詐欺犯罪犯行,惟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故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㈥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合法途徑或
覓得正當職業獲取所需,竟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犯本案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影響社會治安及正常交易秩序,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亦將使各被害人求償困難,更助長社會犯罪風氣,破壞人際往來之信任感,此種集團性犯罪對社會危害甚鉅,耗費社會資源龐大,所為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犯行,然迄今尚未能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再參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在本案參與犯罪之角色分擔;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狀況(本院訴字卷第24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被告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㈦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越南籍人士,於111年4月6日入境來臺擔任移工,自114年3月31日起行方不明,而廢止其居留許可,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偵卷一第323頁),審酌被告本案犯罪嚴重危害我國金融秩序及公共利益,造成我國人民等受有相當財產損害,實不宜繼續居留我國,故認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㈠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將洗錢之沒收改採義務沒收。經查,如附表二編號1至60所示各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固為本案之洗錢財物,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此部分洗錢之財物均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拿取,如認本案全部洗錢財物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恐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是本院爰不依此項規定對被告就此部分洗錢財物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萬7,000元等語(偵卷一第28頁、本院訴字卷第244頁),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林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宇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二編號1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如附表二編號2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如附表二編號3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如附表二編號4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如附表二編號5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如附表二編號6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如附表二編號7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如附表二編號8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如附表二編號9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如附表二編號10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如附表二編號11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如附表二編號12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如附表二編號13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如附表二編號14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如附表二編號15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如附表二編號16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如附表二編號17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如附表二編號18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如附表二編號19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如附表二編號20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如附表二編號21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如附表二編號22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如附表二編號23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如附表二編號24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如附表二編號25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如附表二編號26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如附表二編號27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 如附表二編號28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如附表二編號29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如附表二編號30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如附表二編號31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如附表二編號32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如附表二編號33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如附表二編號34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如附表二編號35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 如附表二編號36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7 如附表二編號37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如附表二編號38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如附表二編號39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如附表二編號40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如附表二編號41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如附表二編號42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3 如附表二編號43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4 如附表二編號44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如附表二編號45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 如附表二編號46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 如附表二編號47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如附表二編號48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9 如附表二編號49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如附表二編號50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1 如附表二編號51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如附表二編號52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3 如附表二編號53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4 如附表二編號54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5 如附表二編號55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 如附表二編號56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7 如附表二編號57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8 如附表二編號58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9 如附表二編號59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0 如附表二編號60所載之事實 GIAP VAN CHI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之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1 張子億 (提告) 於114年11月27日晚上6時43分許,與張子億聯繫,佯稱可付費加入會員,並提升會員等級云云。 114年12月10日晚上6時2分許,匯款28,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10日晚上8時47分許,提領8,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新竹金湖店 2 王進雄 (提告) 於114年12月3日某時許,與王進雄聯繫,佯稱透過打榜可與女網友見面云云。 114年12月11日中午12時3分許,匯款15,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1日中午12時51分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53分許止,共提領45,000元(含被害人陳漢章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7-ELEVEN福大門市 114年12月11日上午10時29分許,匯款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11日上午11時21分許,提領39,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南大路郵局 3 陳宗澤 (提告) 於114年11月22日下午2時許,與陳宗澤聯繫,佯稱透過打榜可與女網友見面云云。 114年12月11日上午10時45分許,匯款5,000元。 114年12月11日中午12時21分許,匯款15,000元。 自114年12月11日下午3時57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58分許止,共提領30,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中華店 114年12月11日下午3時16分許,匯款1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1日下午5時1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2分許止,共提領43,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道000號1樓7-ELEVEN 璟觀門市 4 伍俊整 (提告) 於114年12月初某日,與伍俊整聯繫,佯稱依指示操作,可獲取紅利回饋云云。 114年12月12日下午2時6分許,匯款28,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2日下午2時45分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46分許止,共提領33,000元。 新竹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元村店 5 林子承 (提告) 於114年12月12日下午2時17分前某時許,與林子承聯繫,佯稱需支付相對金額方可見面云云。 114年12月12日下午2時17分許,匯款5,000元。 6 沈詡翔 (未提告) 於114年12月10日某時許,與沈詡翔聯繫,佯稱儲值流量資金可提領或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4日晚上7時37分許,匯款15,7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4日晚上8時39分許起至同日晚上8時41分許止,共提領65,000元。 新竹市○○區○○街000號1樓7-ELEVEN新豪康門市 7 徐明國 (提告) 於114年12月9日某時許,與徐明國聯繫,佯稱儲值後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4日晚上8時20分許,匯款9,800元。 8 林志益 (提告) 於114年12月7日某時許,與林志益聯繫,佯稱匯款後可登記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0日下午2時10分許,匯款5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0日下午2時27分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29分許止,共提領96,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7-ELEVEN福大門市 114年12月10日下午2時11分許,匯款16,000元。 9 陳致強 (提告) 於114年10月23日某時許,與陳致強聯繫,佯稱儲值後可領取回饋云云。 114年12月10日下午2時20分許,匯款20,000元。 10 林昱承 (未提告) 於114年12月6日12時許,與林昱承聯繫,佯稱儲值衝流量後會退還傭金云云。 114年12月10日下午4時26分許,匯款5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0日下午5時6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8分許止,共提領50,000元。 新竹市○○區○○路00號1樓7-ELEVEN鑫大庄門市 114年12月10日晚上6時56分許,匯款10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0日晚上7時8分許起至同日晚上7時11分許止,共提領99,000元。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中華店 114年12月10日下午4時27分許,匯款3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0日下午4時55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58分許止,共提領79,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街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香山三姓橋店 11 沈坤宏 (提告) 於114年12月4日某時許,與沈坤宏聯繫,佯稱儲值後可約會見面云云。 114年12月10日下午5時29分許,匯款20,000元。 114年12月10日下午5時29分許,提領20,000元。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7-ELEVEN華鑫門市 12 彭晴姿 (提告) 於114年12月6日某時許,與彭晴姿聯繫,佯稱匯款後可協助修復感情云云。 114年12月10日下午4時59分許,匯款5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0日下午5時26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27分許止,共提領50,000元。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7-ELEVEN華鑫門市 13 連庭懿 (提告) 於114年8月間某日,與連庭懿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4年12月11日下午1時9分許,匯款5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1日下午1時38分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43分許止,共提領83,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塹康橋店 114年12月11日下午1時10分許,匯款50,000元。 114年12月11日下午1時50分許,提領17,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7-ELEVEN煙波門市 14 黃博謙 (提告) 於114年11月12日某時許,與黃博謙聯繫,佯稱匯款後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2日晚上7時36分許,匯款30,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2日晚上8時5分許起至同日晚上8時6分許止,共提領38,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7-ELEVEN 青草湖門市 114年12月12日晚上7時38分許,匯款20,000元。 114年12月12日晚上6時5分許,匯款20,000元。 自114年12月12日晚上7時26分許起至同日晚上7時28分許止,共提領82,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街000號1樓7-ELEVEN新豪康門市 15 邱顯鈞 (提告) 於114年12月9日某時許,與邱顯鈞聯繫,佯稱匯款後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2日晚上7時9分許,匯款40,000元。 16 李宗翰 (提告) 於114年12月9日某時許,與李宗翰聯繫,佯稱匯款後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3日晚上6時36分許,匯款1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3日晚上7時3分許起至同日晚上7時6分許止,共提領91,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元村店 17 林明樺 (提告) 於114年12月10日下午4時30分許,與林明樺聯繫,佯稱依指示操作流量可賺取報酬云云。 114年12月13日晚上6時40分許,匯款50,000元。 18 陳漢章 (提告) 於114年10月27日某時許,與陳漢章聯繫,佯稱透過打榜可與女網友見面云云。 114年12月11日中午12時25分許,匯款3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1日中午12時51分許至同日中午12時53分許止,共提領45,000元(含被害人王進雄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7-ELEVEN福大門市 19 趙崇岳 (未提告) 於114年12月10日下午4時許,與趙崇岳聯繫,佯稱儲值後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4日上午10時10分許,匯款9,8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4日上午10時53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0時54分許止,共提領32,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000號7-ELEVEN煙波門市 20 江鴻銘 (未提告) 於114年12月13日上午10時許,與江鴻銘聯繫,佯稱依指示操作流量可賺取回饋云云。 114年12月14日上午10時18分許,匯款10,000元。 21 李安玄 (提告) 於114年12月14日中午12時41分前某時許,與李安玄聯繫,佯稱匯款後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4日中午12時41分許,匯款5,000元。 自114年12月14日下午1時18分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19分許止,共提領30,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000號7-ELEVEN明瑚門市 22 黃昱翔 (提告) 於114年12月10日某時許,與黃昱翔聯繫,佯稱匯款後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4日中午12時16分許,匯款13,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4日下午1時2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21分許止,共提領60,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000號7-ELEVEN明瑚門市 23 張火星 (提告) 於114年10月底某日,與張火星聯繫,佯稱依指示啟動數據可獲取女網友聯繫方式云云。 114年12月15日上午10時59分許,匯款20,000元。 自114年12月15日下午3時55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56分許止,共提領40,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新竹五福店 24 胡百晁 (提告) 於114年11月17日某時許,與胡百晁聯繫,佯稱依指示儲值方案可獲利云云。 114年12月9日中午12時9分許,匯款12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10日上午9時41分許,提領19,000元。 新竹市○○區○○路0號7-ELEVEN華耀門市 25 郭富安 (提告) 於114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3分前某時許,與郭富安聯繫,佯稱繳交保證金後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3分許,匯款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3日上午11時15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1時18分許止,共提領100,000元。 新竹市○○區○○街000號1樓7-ELEVEN新豪康門市 114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3分許,匯款50,000元。 26 林錦祥 (提告) 於114年12月12日某時許,與林錦祥聯繫,佯稱透過打榜可與女網友見面云云。 114年12月15日上午10時7分許,匯款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5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0時27分許止,共提領50,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7-ELEVEN煙波門市 27 朱濬宏 (提告) 於114年12月12日某時許,與朱濬宏聯繫,佯稱依指示匯款可賺取傭金云云。 114年12月16日上午11時7分許,匯款50,000元。 自114年12月16日中午12時14分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15分許止,共提領60,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塹明湖店 114年12月16日上午11時5分許,匯款10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6日上午11時32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1時35分許止,共提領100,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向陽店 114年12月18日上午11時12分許,匯款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8日上午11時47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1時49分許止,共提領50,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塹康橋店 114年12月18日上午11時13分許,匯款1,000元。 28 林彥華 (提告) 於114年12月16日上午11時50分許,與林彥華聯繫,佯稱依匯款後可配對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7日上午11時22分許,匯款4,5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7日上午11時43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1時44分許止,共提領40,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000號7-ELEVEN明瑚門市 29 廖建智 (提告) 於114年12月3日某時許,與廖建智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及參與投資云云。 114年12月13日晚上8時3分許,匯款5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3日晚上8時24分許起至同日晚上8時28分許止,共提領100,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向陽店 30 劉帛穎 (提告) 於114年12月14日上午11時27分許,與劉帛穎聯繫,佯稱透過打榜可與女網友見面云云。 114年12月15日上午11時許,匯款5,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5日中午12時3分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4分許止,共提領31,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自在店 31 黃彥鈞 (提告) 於114年12月14日中午12時42分許,與黃彥鈞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5日晚上7時5分許,匯款3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15日晚上7時39分許,提領19,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五福店 32 莊政衛 (提告) 於114年12月8日某時許,與莊政衛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8日下午4時43分許,匯款5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8日下午5時29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31分許止,共提領50,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新竹金湖店 33 黃誠鑑 (提告) 於114年12月10日某時許,與黃誠鑑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8分許,匯款50,000元。 自114年12月19日上午11時11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1時14分許止,共提領80,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庄頭店 34 石堃印 (未提告) 於114年12月20日上午10時41分前某時許,與石堃印聯繫,佯稱透過打榜可與女網友見面云云。 114年12月20日上午10時41分許,匯款15,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20日中午12時7分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8分許止,共提領40,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00號1樓7-ELEVEN鑫大庄門市 35 趙益嘉 (提告) 於114年12月18日某時許,與趙益嘉聯繫,佯稱透過打榜可與女網友見面云云。 114年12月21日下午4時許,匯款8,000元。 自114年12月21日下午5時56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59分許止,共提領42,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新竹五福店 36 李培楷 (未提告) 於114年12月21日下午5時33分前某時許,與李培楷聯繫,佯稱匯款後可進行約會交友云云。 114年12月21日下午5時33分許,匯款5,000元。 37 蔡謹鴻 (民國65年生、提告) 於114年12月16日晚上7時許,與蔡謹鴻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24日下午3時20分許,匯款21,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24日下午4時13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14分許止,共提領40,000元。 新竹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元村店 38 吳權育 (提告) 於114年12月18日某時許,與吳權育聯繫,佯稱儲值可享有會員福利云云。 114年12月24日下午3時50分許,匯款30,000元。 39 汪義乾 (提告) 於114年12月5日某時許,與汪義乾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8日下午4時37分許,匯款3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18日下午5時27分許,提領10,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新竹金湖店 40 徐顥芫 (提告) 於114年12月14日某時許,與徐顥芫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9日上午11時29分許,匯款20,000元。 自114年12月19日中午12時23分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24分許止,共提領40,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元村店 114年12月24日上午11時15分許,匯款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24日上午11時41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1時42分許止,共提領90,000元(含被害人林宏羿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南大路郵局 41 康明淵 (提告) 於114年12月10日晚上7時30分許,與康明淵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9日晚上6時11分許,匯款21,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19日晚上6時52分許,提領14,000元。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新竹五福店 42 李盈亨 (提告) 於114年12月10日某時許,與李盈亨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8日下午2時21分許,匯款50,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8日下午2時47分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50分許止,共提領100,000元 新竹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自在店 114年12月18日下午2時26分許,匯款50,000元。 114年12月18日下午2時29分許,匯款2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8日下午4時37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39分許止,共提領48,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新竹五福店 43 王薪圍 (提告) 於114年11月16日中午12時許,與王薪圍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9日下午2時47分許,匯款10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9日下午3時6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9分許止,共提領100,000元。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7-ELEVEN福大門市 44 郭天銘 (提告) 於114年11月25日晚上6時許,與郭天銘聯繫,佯稱透過刷榜可與女網友見面云云。 114年12月20日中午12時51分許,匯款4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20日下午1時27分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27分許止,共提領40,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7-ELEVEN 青草湖門市 45 陳俊諺 (未提告) 於114年12月17日上午10時許,與陳俊諺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22日中午12時9分許,匯款3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22日中午12時40分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43分許止,共提領100,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000000號7-ELEVEN 青草湖門市 114年12月22日中午12時10分許,匯款30,000元。 46 林俊廷 (提告) 於114年12月15日上午11時29分前某時許,與林俊廷聯繫,佯稱依指示操作流量可賺取報酬云云。 114年12月15日上午11時29分許,匯款2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5日下午3時53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54分許止,共提領40,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新竹五福店 47 羅大翔 (提告) 於114年12月20日下午2時55分前某時許,與羅大翔聯繫,佯稱儲值後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20日下午2時55分許,匯款30,000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20日下午5時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1分許止,共提領40,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街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香山三姓橋店 11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2分許,匯款2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48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0時53分許止,共提領90,000元(含被害人吳偉福及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新竹金湖店 48 馬華昌 (提告) 於114年12月21日晚上8時4分許,與馬華昌聯繫,佯稱透過打賞可獲取回饋云云。 114年12月22日上午11時48分許,匯款5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22日中午12時12分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15分許止,共提領70,000元。 新竹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自在店 114年12月22日上午11時49分許,匯款20,000元。 114年12月23日上午9時25分許,匯款5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23日上午9時48分許起至同日上午9時52分許止,共提領100,000元。 新竹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向陽店 114年12月23日上午9時26分許,匯款50,000元。 49 王煜杰 (提告) 於114年12月22日晚上9時8分許,與王煜杰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24日下午1時36分許,匯款5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24日下午1時59分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2分許止,共提領91,000元。 新竹市○區○○路0號全聯福利中心新竹藝術店 114年12月24日下午1時37分許,匯款20,000元。 50 劉 昇 (提告) 於114年12月23日下午4時6分許,與劉昇聯繫,佯稱匯款後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24日下午1時46分許,匯款21,000元。 51 曹 毅 (提告) 於114年12月13日晚上10時17分許,與曹毅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8日上午9時53分許,匯款57,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8日上午10時13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0時15分許止,共提領57,000元。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7-ELEVEN福大門市 52 詹仕宇 (提告) 於114年12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前某時許,與詹仕宇聯繫,佯稱透過打榜可與女網友見面云云。 114年12月19日上午10時15分許,匯款5,000元。 自114年12月19日下午2時41分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42分許止,共提領38,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中華店 53 黃家基 (提告) 於114年12月19日某時許,與黃家基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9日下午1時15分許,匯款5,000元。 54 楊程鈞 (提告) 於114年12月18日某時許,與楊程鈞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9日下午2時20分許,匯款5,000元。 55 紀煦暉 (提告) 於114年12月19日晚上6時28分前某時許,與紀煦暉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19日晚上6時28分許,匯款50,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19日晚上6時47分許起至同日晚上6時49分許止,共提領50,000元。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新竹五福店 56 蔡謹鴻 (提告) 於114年10月29日某時許,與蔡謹鴻聯繫,佯稱繳交保證金後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23日下午5時13分許,匯款20,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23日下午5時5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51分許止,共提領35,000元。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新竹五福店 57 林明輝 (提告) 於114年12月16日某時許,與林明輝聯繫,佯稱透過打榜可與女網友見面云云。 114年12月23日下午5時15分許,匯款15,000元。 58 高嘉鴻 (提告) 於114年12月20日下午4時16分前某時許,與高嘉鴻聯繫,佯稱儲值後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20日下午4時16分許,匯款10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20日下午4時51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56分許止,共提領99,000元。 新竹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庄頭店 59 吳偉福 (提告) 於11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13分前某時許,與吳偉福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13分許,匯款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48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0時53分許止,共提領90,000元(含被害人羅大翔及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新竹金湖店 60 林宏羿 (提告) 於114年12月24日上午11時5分前某時許,與林宏羿聯繫,佯稱辦理交友卡可進行約會云云。 114年12月24日上午11時5分許,匯款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114年12月24日上午11時41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1時42分許止,共提領90,000元(含被害人徐顥芫之匯款)。 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南大路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