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8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世銘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世銘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世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私行拘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條第3項之成年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未成年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避免再犯,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15年7月7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上揭羈押期間將於115年10月6日屆滿,經本院於115年10月1日訊問被告後,審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本案所涉成年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未成年人施用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而被告於案發之初攜同告訴人莊○鈞登記入住商務旅館時,即曾提供錯誤之個人資料予該旅館櫃台人員(見115偵4006卷第70頁),可見被告自始即有隱匿其真實身分以規避檢警查緝之意,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高,且被告始終否認此部分之犯行,然被告所述與證人即告訴人、證人林正哲證述內容多有不一致之情形,本案既尚未判決確定,無法排除被告試圖影響證人證述致案情陷於晦暗不明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前即已因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被告並未因上開前案而產生警惕作用,仍再犯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衡以被告本案所涉犯罪事實,對於告訴人之法益及整體社會秩序之危害性難謂輕微,且經權衡審判程序、刑罰執行順利進行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予以延長羈押尚屬相當,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路逸涵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