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0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莫淑雲指定辯護人 蔡麗雯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15年度偵字第10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莫淑雲自民國115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莫淑雲因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佐,被告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216 、210 條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依被告前科記錄及被告自承,被告因缺錢始為本案犯行,顯有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7 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裁定自民國115年7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並經檢察官、被告表示意見,本院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倘若交保在外對公共利益影響極大,而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本院復權衡被告涉案情節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影響、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5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