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68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育銘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被 告 陳建燐指定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831號、第4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A02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三、十九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三、十九「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參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A01、A02均明知「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三、十三、十九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三、十三、十九所示之交易方式,分別販售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三、十九「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摻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予徐梓晏、黎書瑜、林祝賢,並均已收訖各該購毒款項;A01另單獨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一、二、四至十二、十四至十八、二十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一、二、四至十二、十四至十八、二十所示之交易方式,分別販售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至十二、十四至十八、二十「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摻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予朱偉偉、徐梓晏、陳信宇、張智惟、黎書瑜、許育睿、林祝賢,並均已收訖各該購毒款項,而藉此牟利。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新竹縣政府新湖分局偵查隊,自動檢舉偵查後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A01、A02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53頁),且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本案所引用之各該證據方法,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另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此外,上開各該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均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進行調查,並予以當事人辯論,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已受保障,因認上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而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4831號偵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31頁至第33頁、第85頁至第89頁、第124頁背面至第126頁、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44頁至第146頁、第161頁、本院聲羈卷第54頁至第55頁、本院偵聲卷第36頁至第37頁、本院卷第52頁至第55頁、第151頁至第152頁、第263頁);被告A02(4832號偵卷第80頁至第81頁、第139頁至第140頁、第159頁背面至第160頁、第163頁至第165頁、本院聲羈卷第42頁至第43頁、本院偵聲卷第31頁至第32頁、本院卷第50頁至第51頁、第151頁至第152頁、第263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準備、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購毒者1、朱偉偉(4742號他卷一第36頁至第39頁、第71頁至第73頁);2、徐梓晏(4742號他卷一第75頁至第78頁、第97頁至第100頁);3、陳信宇(4742號他卷一第102頁至第105頁、第129頁至第132頁、第134頁至第135頁);4、張智惟(4742號他卷一第136頁至第140頁、第185頁至第191頁);5、黎書瑜(4742號他卷二第3頁至第5頁、第32頁至第35頁);6、許育睿(4742號他卷二第37頁至第39頁、第58頁至第62頁);7、林祝賢(4742號他卷二第65頁至第67頁、第91頁至第95頁)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證大致相符,並有本院115年度聲搜字第146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憲兵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6份、證人朱偉偉至被告A01租屋處交易之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證人徐梓晏至被告A01租屋處及與被告A02交易之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證人徐梓晏與通訊軟體FaceTime帳號aaa00000000000oud.com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證人陳信宇至被告A01租屋處交易之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證人張智惟至被告A01租屋處交易之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證人張智惟與通訊軟體FaceTime帳號aaa00000000000oud.com之通話、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證人黎書瑜Instagram帳號「lum_0914」之翻拍照片、證人黎書瑜至被告A01租屋處交易之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許育睿至被告A01租屋處交易之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證人林祝賢至被告A01租屋處交易之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證人林祝賢與通訊軟體FaceTime帳號aaa00000000000oud.com暱稱「阿明」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被告A02與通訊軟體FaceTime帳號aaa00000000000oud.com暱稱「銘」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被告A02手機內基本資料翻拍照片數張(4742號他卷一第42頁至第45頁、第47頁、第79頁至第82頁、第87頁至第88頁、第108頁至第110頁、第118頁至第120頁、第147頁至第149頁、第160頁至第161頁、第163頁至第169頁、4742號他卷二第7頁至第9頁、第19頁背面、第21頁至第22頁、第47頁至第48頁、第70頁、第74頁至第76頁、第81頁、4831號偵卷第16頁至第19頁、4832號偵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122頁至第126頁)在卷可稽,並有為警查獲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彩虹菸扣案可佐,而上開彩虹菸經取樣鑑定後,檢出含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19日出具之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9D902、欣毒性6319D901成分鑑定報告書2份(4742號他卷二第127頁、第128頁)附卷可參,是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予採信。
㈡、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販賣毒品罪,固以行為人有營利之目的,惟所稱「營利」,非限於現實金錢之授受以賺取價差一端,倘行為人販入或賣出毒品,主觀上係出於為自己計算而獲取利益之意思,客觀上則採以偷斤減兩(如:自行刮取毒品而施用)、降低品質(如:自行摻入添加物,用以降低毒品純度)等方式為之者,縱其間未有價格上之差距,然行為人既藉此販賣行為以獲取利益,仍應謂與販賣之要件無悖。而販賣毒品係重大犯罪行為,斷無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又易增減分裝之份量,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依一般經驗法則,販賣毒品者倘非為圖牟利,豈有甘冒遭查獲之極大風險,而鋌而走險之理。況被告A01於本院審理中自承:販賣1包彩虹菸賺約新臺幣(下同)200、300元,指示被告A02交付時,每次支付報酬1,500元等語(本院卷第263頁),而被告A02於本院審理時復稱:交付3次毒品拿到4,500元等語(本院卷第263頁),足見被告2人確有藉販賣毒品從中牟利,其具有營利之意圖甚為明確。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共同或單獨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均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2人上開共同或單獨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彩虹菸予證人朱偉偉、徐梓晏、陳信宇、張智惟、黎書瑜、許育睿、林祝賢等犯行,並無證據顯示該等彩虹菸所含之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則其販賣前持有該等重量之「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並無處罰規定,是被告2人上揭持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等行為,自均不生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之問題。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三、十三、十九所示之所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其2人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各該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間,行為時地既均相異,顯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
㈡、關於刑之減輕事由: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部分: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2人就其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準備、審理程序中均自白犯罪,已如前述,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刑法第59條部分:再者,法院於面對不分犯罪情節如何,概以重刑為法定刑者,於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時,在裁判時本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以避免過嚴之刑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63 號解釋意旨),亦即法院為避免刑罰過於嚴苛,於情輕法重之情況下,應合目的性裁量而有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被告刑度之義務。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而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各人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
⑴、被告A02為本案3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固有未當,惟其前未
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節,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考,其素行尚可,本案係依被告A01指示交付毒品,自述從事鐵工,顯示其本非以販賣毒品為業,是被告A02應是一時失慮而誤觸法網,再其販賣毒品之對象僅有3人,獲取之報酬實屬有限,又3次所販賣之彩虹菸分為2支、4支、4支,其數量及所含第三級毒品成分尚微,故被告A02之惡性或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倘依被告A02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加以考量,縱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其犯罪情節與經依上開規定減刑後之最輕本刑即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相較,仍有「情輕法重」之憾,顯有堪資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再酌量減輕其刑,復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⑵、被告A01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業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則其所犯上開犯行之法定刑實已大幅減輕,再者,衡以被告A01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其動機係欲出售他人牟利,又被告知悉毒品為法律嚴禁之違禁物,竟無視毒品對於他人之危害,仍為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彩虹菸之行為,且販賣次數高達20次,販賣對象多達7人,顯然數量非微,造成危害國民身心健康之危險性非輕,其行為情節尚難謂極其輕微,是依被告A01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加以考量,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認其上開犯行,顯無法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或憫恕,自應為其行為負責,難認有何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之處,被告A01就其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自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明知毒品輕則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重則引發各種犯罪,危害社會治安,是販賣毒品為法不許,詎其竟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之彩虹菸,此舉實將助長他人施用毒品惡習,被告2人所為殊無可取之處,且本案係由被告A01居於主導地位,被告A02則依指示交付毒品之分工情形,而被告A01販賣毒品之次數高達20次、被告A02販賣毒品之次數則為3次,惟念及被告A02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21頁)附卷可佐,是其素行尚可,本案係因其一時思慮不周方罹刑章,另考量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堪認尚有悔意,兼衡被告A01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入所前從事服務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A02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入所前從事鐵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265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定應執行刑。
㈣、末查,被告A02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行為時甫年滿20歲,年輕識淺,因一時失慮觸犯刑典,犯後尚知坦承犯行,良有悔意,復斟酌其犯罪情節尚非屬最嚴重之情形,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A02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並知悉往後注意自身行為之重要性,而無再犯之虞,因而對被告A02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然為使被告A02深切反省,具備正確法治觀念,並預防再犯,本院認亦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命被告A02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又被告A02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之事項,故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諭知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另倘被告A02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關於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均可參照)。次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1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彩虹菸,分為被告2人所有,供其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剩餘之物等情,業經其供承在卷(本院卷第241頁),則被告2人之犯行,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規定、說明,上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物,雖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即就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應於被告A02所涉最後1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罪名項下宣告沒收;而就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應於被告A01所涉最後1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罪名項下宣告沒收;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又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八、九所示之物,為被告A01所有,供其用以聯絡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買家而使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物,為被告A01所有,供其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等情;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二所示之物,為被告A02所有,供其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等情,同據被告2人供承明確(本院卷第237頁至第241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另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為被告A01所有且供犯罪預備之物,復據其供承在卷(本院卷第236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被告A01所涉最後1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㈣、再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查,被告A01就本案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所示各該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所得之各該價款均已收訖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此等價款當屬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復核均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得不予宣告沒收之情形,自應各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在被告A01各該相關連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主文項下併同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A01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被告A02每次交付毒品獲得報酬1,500元等語,而被告A02亦自承:本案3次交付毒品共獲得4,500元報酬等語(本院卷第263頁),此等價款當屬被告A02本案3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復核均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得不予宣告沒收之情形,自應各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在被告A02各該相關連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主文項下併同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六、七、十、十一、十三所示之物,雖分為被告2人所有,然卷內並無事證可證明該等扣案物與本案有關,且該等扣案物亦均非違禁物或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末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沛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采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交易對象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數量及金額(新臺幣,下同) 交易方式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 備註 一 朱偉偉 115年3月2日0時30分許及同年月3日20時20分許 1、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停車場 2、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A室租屋處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1包共18支。 2、交易金額3,0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並使用通訊軟體FaceTime暱稱「水電阿成」與朱偉偉聯繫後,朱偉偉先至左列地點1,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嗣因所交易彩虹菸有瑕疵,復於翌日前往左列地點2更換。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1 二 徐梓晏 115年1月21日14時12分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A室租屋處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2支。 2、交易金額5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並使用通訊軟體FaceTime「aaa00000000000oud.com」與徐梓晏聯繫後,徐梓晏前往左列地點,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2 三 徐梓晏 115年2月19日9時17分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租屋處樓梯間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2支。 2、交易金額5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並使用通訊軟體FaceTime「aaa00000000000oud.com」傳送簡訊與徐梓晏聯繫後,徐梓晏前往左列地點,與A02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A02再將收取之現金交付予A01。 A01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2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2 四 徐梓晏 115年3月10日15時27分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A室租屋處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2支。 2、交易金額5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並使用通訊軟體FaceTime「aaa00000000000oud.com」傳送簡訊與徐梓晏聯繫後,徐梓晏前往左列地點,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2 五 徐梓晏 115年3月16日11時50分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租屋處1樓樓梯間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4支。 2、交易金額1,0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並使用通訊軟體FaceTime「aaa00000000000oud.com」傳送簡訊與徐梓晏聯繫後,徐梓晏前往左列地點,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2 六 陳信宇 115年2月2日13時29分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A室租屋處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3支。 2、交易金額6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傳送簡訊與陳信宇聯繫後,陳信宇前往左列地點,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3 七 陳信宇 115年2月5日14時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A室租屋處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2支。 2、交易金額5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傳送簡訊與陳信宇聯繫後,陳信宇前往左列地點,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3 八 陳信宇 115年2月12日14時37分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A室租屋處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3支。 2、交易金額6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傳送簡訊與陳信宇聯繫後,陳信宇前往左列地點,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3 九 張智惟 115年1月30日18時46分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A室租屋處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4支。 2、交易金額1,0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並使用通訊軟體FaceTime「aaa00000000000oud.com」與張智惟聯繫後,張智惟前往左列地點,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4 十 張智惟 115年2月13日0時1分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A室租屋處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2支。 2、交易金額5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並使用通訊軟體FaceTime「aaa00000000000oud.com」與張智惟聯繫後,張智惟前往左列地點,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4 十一 張智惟 115年3月2日3時28分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A室租屋處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4支。 2、交易金額1,0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並使用通訊軟體FaceTime「aaa00000000000oud.com」與張智惟聯繫後,張智惟前往左列地點,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4 十二 張智惟 115年3月17日23時54分許 新竹市香山區虎林國小前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4支。 2、交易金額1,0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並使用通訊軟體FaceTime「aaa00000000000oud.com」與張智惟聯繫後,張智惟前往左列地點,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五、八、九、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4 十三 黎書瑜 115年2月22日0時5分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租屋處對面之車上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4支。 2、交易金額1,0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並使用通訊軟體Instagram帳號「lum_0914」傳送訊息與黎書瑜聯繫後,黎書瑜前往左列地點,與A02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A02再將收取之現金交付予A01。 A01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2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二、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5 十四 黎書瑜 115年2月28日20時45分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租屋處對面之車上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4支。 2、交易金額1,0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並使用通訊軟體Instagram帳號傳送訊息與黎書瑜聯繫後,黎書瑜前往左列地點,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5 十五 黎書瑜 115年3月9日4時20分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租屋處對面之車上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4支。 2、交易金額1,0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並使用通訊軟體Instagram帳號傳送訊息與黎書瑜聯繫後,黎書瑜前往左列地點,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5 十六 許育睿 115年2月5日12時8分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租屋處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1包共18支。 2、交易金額3,000元。 許育睿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姜昆章」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與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聯繫後,許育睿前往左列地點,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6 十七 許育睿 115年2月6日11時37分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租屋處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1包共18支。 2、交易金額3,000元。 許育睿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姜昆章」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與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聯繫後,許育睿前往左列地點,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6 十八 林祝賢 115年1月19日17時49分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A室租屋處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9支。 2、交易金額2,0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並使用通訊軟體FaceTime「aaa00000000000oud.com」與林祝賢聯繫後,林祝賢前往左列地點,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7 十九 林祝賢 115年2月16日3時41分許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A室租屋處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4支。 2、交易金額1,0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並使用通訊軟體FaceTime「aaa00000000000oud.com」與林祝賢聯繫後,林祝賢前往左列地點,與A02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A02再將收取之現金交付予A01。 A01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2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7 二十 林祝賢 115年3月10日或11日下午 A01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A室租屋處 1、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之彩虹菸9支。 2、交易金額2,000元。 A01以門號0000000000號搭配藍色或橘色iPhone行動電話,並使用通訊軟體FaceTime「aaa00000000000oud.com」與林祝賢聯繫後,林祝賢前往左列地點,與A01以左列現金交易左列彩虹菸。 A01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起訴書附表編號7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 所有人 保管字號 備註 一 現金12萬6,600元 A02 115年度院保字第627號(本院卷第97頁) 與本案無關 二 現金50萬元 A01 115年度院保字第628號(本院卷第105頁)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 三 現金71萬3,000元 A01 115年度院保字第628號(本院卷第105頁) 與本案無關 四 電子秤1個 A01 115年度院保字第743號(本院卷第183頁) 與本案無關 五 彩虹菸包裝袋8個 A01 115年度院保字第743號(本院卷第183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 六 帳本1本 A01 115年度院保字第743號(本院卷第183頁) 與本案無關 七 白色iPhone 1支 A01 115年度院保字第743號(本院卷第183頁) 與本案無關 八 藍色iPhone 1支(螢幕破裂、含SIM卡1張) A01 115年度院保字第743號(本院卷第183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 九 橘色iPhone 1支(含SIM卡1張) A01 115年度院保字第743號(本院卷第183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 十 銀色iPhone 1支 A01 115年度院保字第743號(本院卷第183頁) 與本案無關 十一 白色iPhone16 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 A02 115年度院保字第744號(本院卷第189頁) 與本案無關 十二 黑色塑膠袋1批 A02 115年度院保字第744號(本院卷第189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 十三 包裝袋1個 A02 115年度院保字第744號(本院卷第189頁) 與本案無關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 所有人 保管字號 鑑定結果 備註 一 彩虹菸12包(1包已拆封,內有13支) A02 115年度院安字第81號(本院卷第195頁) 取1支檢驗,淨重1.3489公克,取用量0.083公克,餘樣量淨重1.2659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19日出具之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9D902成分鑑定報告書(4742號他卷二第128頁) 二 彩虹菸8包 A01 115年度院安字第82號(本院卷第201頁) 取1支檢驗,淨重1.5434公克,取用量0.082公克,餘樣量淨重1.4614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19日出具之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319D901成分鑑定報告書(4742號他卷二第1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