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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70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文發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4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文發於民國115年3月間某日起,透過友人劉興文(經警另行偵辦)介紹參與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3人以上成員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騙集團(下稱詐欺集團,參與組織犯罪部分另行起訴),擔任持被害人之付款碼購買遊戲點數之車手工作。被告加入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網拍」等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被害人遭騙後提供付款之QRcode(TWQR)予詐欺集團,被告再依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至所示超商購買APPLESTORE點數卡,並將點數卡之帳號密碼上傳至詐欺集團飛機群組內,以製造斷點規避查緝。嗣因被害人謝佩慈等人發覺遭騙並報警處理,而被告於115年4月21日前往新竹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星都心門市時,因店員覺得其形跡可疑報警循線查獲,並在被告身上扣得購買點數之收據15張、手機一支,經其同意至其位於新竹縣○○鄉○○村○○街000巷00號扣得購買點數之收據60張。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規定。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同此見解)。

三、經查,被告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7439號、第9745號提起公訴,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402號收案受理後,已於115年7月9日辯論終結,有上開刑事卷宗可佐。而公訴人於本院就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5年7月22日始提起追加起訴而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竹檢汾道115偵4828字第1159033991號函文中所蓋印之本院收文戳章1枚附卷足按。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曉郁附表犯罪時地一覽表編號 購買時間 購買地點 購買APPLE 點數金額 (新臺幣) 被害人使用付款碼 之銀行帳戶 被害人 1 115年4月5日19時54分 7-11星都匯門市(新竹縣○○鎮○○○路0號) 3萬元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謝佩慈 2 115年4月5日22時28分 7-11富山門市(新竹縣○○鄉○○路○段000號695號) 3萬元 ICASH(愛金卡) 000-00000000000Q0015 陳冠蓉 3 115年4月7日14時13分 7-11富山門市(新竹縣○○鄉○○路○段000號695號) 2萬5000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李淑芬 4 115年4月8日13時23分 7-11芎林門市(新竹縣○○鄉○○路000號531號) 2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吳汶芳 5 115年4月8日14時38分 7-11星都心門市(新竹縣○○鎮○○路000號) 3萬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陳少庭 6 115年4月11日13時09分 7-11芎林門市(新竹縣○○鄉○○路000號531號) 3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洪貴 7 115年4月11日18時14分 7-11朝陽門市(新竹縣○○鎮○○路00號) 3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蔡雅蘭 8 115年4月16日14時12分 7-11富山門市(新竹縣○○鄉○○路○段000號695號) 1萬6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徐婉甯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