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3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HUNG DUC QUANG (中文名:馮德光,越南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5年度偵字第11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PHUNG DUC QUANG自民國一一五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PHUNG DUC QUANG因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犯行,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外籍人士,有涉外因素,認其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否認犯罪,有勾串共犯即詐欺上游之虞,因認本件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於民國115年8月5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10月13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認被告自115年8月5日羈押迄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有何消滅或變更之情形,苟予以開釋被告,國家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難期被告日後能到庭接受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可替代羈押,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