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BELARMINO MARK PADUA (中文名:貝拉明) 男 (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菲律賓籍指定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18644號、115年度偵字第573、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BELARMINO MARK PADUA自民國115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追訴、審判、執行程序及證據,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二、被告BELARMINO MARK PADU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訊問後,被告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嫌疑重大,且被告係逃逸外籍勞工,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15年1月13日起羈押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3月23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認被告涉犯上開販賣、轉讓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均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係逃逸外籍勞工而有逃亡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仍俱在,復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如本案經上訴之審判程序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後,本院認仍有羈押必要,爰裁定自115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曾耀緯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