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5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佳豪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七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羅佳豪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