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5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筱苓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蔡承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60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謝筱苓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證據清單編號3證據名稱欄「許蔡昕芸」應更正為「蔡昕芸」、編號10證據名稱欄「Line」應更正為「Instagram」;附表編號2詐騙方式欄「THRED」應更正為「Threads」、編號14詐騙方式欄「陳專員」應更正為「陳政佑」;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謝筱苓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法律適用:
(一)核被告謝筱苓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於洗錢過程中所為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低度行為,為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而幫助不詳詐欺集團向告訴人詐欺取財既遂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為本案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罪,自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非實際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然其應知悉現今詐欺集團橫行、犯案猖獗,多利用他人之帳戶詐財、洗錢之事,仍因網路交友而輕信詐欺集團之話術,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充作轉向告訴人等為本案犯行之工具,助長詐欺、洗錢犯罪,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然考量被告係因詐騙集團之話術所誘,且未直接參與詐欺犯行,其主觀不法惡行及犯罪情節均較輕微,兼衡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獲取任何利益,且被告於本院已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更積極賠償,降低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情,暨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折算標準。
四、緩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尚知坦承犯行,良有悔意,思慮雖有欠周,究非惡性重大之徒,然考量被告業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且部分告訴人亦同意本院為緩刑之宣告,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本案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並知悉往後注意自身行為之重要性,而無再犯之虞,因而對被告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
五、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明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為洗錢犯罪沒收之特別規定。至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必要。查告訴人匯入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即為被告本案幫助掩飾、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本院審酌該等洗錢財物係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迄今仍未查獲扣案,且被告自始即未曾實際接觸或支配該等洗錢財物,倘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裁量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慧儀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9608號
被 告 謝筱苓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筱苓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使用為從事詐欺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竟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18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新竹市空軍一號野狼站,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銀行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企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志傑」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取得上開金融帳戶之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並旋遭該詐騙集團提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及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玟萱、蔡昕芸、陳怡妃、莊英婷、林建夆、陳美玲、陳琦蓉、蔡昀瑾、鍾慧敏、余丞翔、莊喻涵、陳庭禾、徐奕翰、吳姵孺、余尚澂、李晏銘、劉帟淳、盧科源、郭子瑋、鄭儀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筱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因要獲得中獎獎勵,而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 2 (1)告訴人李玟萱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李玟萱提供通訊軟體LINE、社群軟體DCARD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李玟萱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3 (1)告訴人許蔡昕芸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蔡昕芸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客服平台對話紀錄截圖、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蔡昕芸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4 (1)告訴人陳怡妃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陳怡妃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陳怡妃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5 (1)告訴人莊英婷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莊英婷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莊英婷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6 (1)告訴人林建夆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林建夆提供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林建夆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7 (1)告訴人陳美玲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陳美玲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陳美玲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8 (1)告訴人蔡昀瑾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蔡昀瑾提供之網銀轉帳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及帳號主頁截圖、假抽獎網站主頁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蔡昀瑾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9 (1)告訴人鍾慧敏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鍾慧敏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鍾慧敏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0 (1)被害人徐敬傑於警詢時之指訴。 (2)被害人徐敬傑提供之網銀轉帳明細、社群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被害人徐敬傑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1 (1)告訴人余丞翔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余丞翔提供之網銀轉帳明細截圖、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假抽獎網站之抽獎QRCODE各1份。 證明告訴人余丞翔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2 (1)告訴人莊喻涵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莊喻涵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截圖、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莊喻涵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3 (1)告訴人陳庭禾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陳庭禾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截圖、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及主頁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陳庭禾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4 (1)告訴人徐奕翰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徐奕翰提供之網銀轉帳明細截圖、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徐奕翰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5 (1)告訴人吳姵孺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吳姵孺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手機翻拍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吳姵儒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6 (1)告訴人余尚澂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余尚澂提供之存摺明細影本、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余尚澂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7 (1)告訴人李晏銘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李晏銘提供之網銀轉帳明細截圖、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抽獎貼文、假抽獎網站主頁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李晏銘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8 (1)告訴人劉帟淳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劉帟淳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劉帟淳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19 (1)告訴人盧科源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盧科源提供之ATM轉帳交易明細影本、手機翻拍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盧科源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20 (1)告訴人郭子瑋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郭子瑋提供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郭子瑋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21 (1)告訴人鄭儀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鄭儀提供之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鄭儀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22 (1)被告之上開郵局帳戶、富邦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台企銀行帳戶、國泰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2)被告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及帳號主頁截圖。 1.證明郵局帳戶、富邦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台企銀行帳戶、國泰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係被告申設之事實。 2.證明告訴人等遭詐欺集團詐騙,於上揭時、地,匯款至被告郵局帳戶、富邦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台企銀行帳戶、國泰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謝筱苓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暨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洗錢防制法地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至告訴人陳琦蓉於警詢中自承:我並沒有損失金額,而是我的帳戶被拿去當人頭帳戶,此有陳琦蓉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足認其非本案被害人,是告訴暨報告意旨此部分所述洵無足取,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提起公訴之部分,屬於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邱 志 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 佳 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 1 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 4 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應依第 2 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 1 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 2 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1 李玟萱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DCARD及臉書向李玟萱表示要購買商品,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昱昌」向李玟萱稱:尚未完成銀行認證而導致帳戶凍結,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2日16時50分許 1萬9,123元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2 蔡昕芸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THREAD 向蔡昕芸表示要購買公仔,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天進」向蔡昕芸稱:尚未完成實名認證而導致帳戶凍結,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2日16時55分許 2萬9,985元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3 陳怡妃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臉書 向陳怡妃表示要購買家具,後以通訊軟體LINE ID「ghjk880099」向陳怡妃稱:驗證無法通過而無法下單,需依指示綁定帳戶及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2日17時59分許 8,018元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4 莊英婷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臉書 向莊英婷表示要購買商品,後以通訊軟體LINE 暱稱「黑貓宅急便客服」向莊英婷稱:拍賣物品需要認證,並需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2日15時20分許 4萬9,982元 上開華南銀帳戶 113年10月22日15時22分許 4萬9,983元 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上開國泰銀行帳戶 113年10月22日15時14分許 4萬9,986元 113年10月22日15時16分許 4萬9,982元 113年10月22日15時17分許 4萬9,981元 113年10月22日15時37分許 4萬9,985元 5 林建夆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楊小紅」向林建夆之女友林汶靜表示購買商品已經匯款,但並未收到款項,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建夆佯稱:要幫忙確認該帳號是否為人頭帳戶,並要求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3日1時19分許 4萬9,985元 上開富邦銀行帳戶 6 陳美玲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貼問, 待陳美玲與其聯繫後,以通訊軟體LINE 暱稱「陳江河」向陳美玲稱:需要做金流紀錄才能成功領取獎金,並要求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2日11時44分許 15萬元 上開富邦銀行帳戶 7 蔡昀瑾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貼問, 待蔡昀瑾與其聯繫後,以通訊軟體LINE 暱稱「楊國輝」向蔡昀瑾稱:需要做金流紀錄才能成功領取獎金,並要求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2日17時許 4萬9,989元 上開台企銀行帳戶 113年10月22日17時02分許 2萬9,999元 8 鍾慧敏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QuanXinLiu」向鍾慧敏表示要購買商品。後於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專線005號專員」向鍾慧敏稱要實名認證,需要依指示匯款進行測試云云。 113年10月22日17時21分許 1萬9,985元 上開台企銀行帳戶 9 徐敬傑 (未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貼問, 待徐敬傑與其聯繫後,向其稱:依指示匯款可以獲得更多獎勵云云。 113年10月22日12時46分許 6,0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113年10月22日13時19分許 2萬元 10 余丞翔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貼問, 待余丞翔與其聯繫後,向其稱:依指示匯款可以獲得更多獎勵云云。 113年10月22日13時48分許 2,0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113年10月22日13時56分許 2,000元 11 莊喻涵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貼問, 待莊喻涵與其聯繫後,向其稱:依指示匯款可以獲得更多獎勵云云。 113年10月22日13時16分許 2萬元 上開郵局帳戶 12 陳庭禾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貼問, 待陳庭禾與其聯繫後,向其稱:依指示匯款可以獲得更多獎勵云云。 113年10月22日12時45分許 2,0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113年10月22日13時16分許 2,000元 13 徐奕翰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貼問, 待徐奕翰與其聯繫後,向其稱:依指示匯款可以獲得更多獎勵云云。 113年10月22日13時8分許 2,0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113年10月22日13時27分許 2,000元 14 吳姵儒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貼問, 待吳姵儒與其聯繫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專員」向其稱:需先購買商品能獲得抽獎資格,並要求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2日12時57分許 2,0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113年10月22日13時6分許 2,000元 113年10月22日13時25分許 2萬元 15 余尚澂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貼問, 待余尚澂與其聯繫後,向余尚澂稱:可以以低價或免費獲得3C產品,但需依指示換款云云。 113年10月22日12時45分許 2,0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113年10月22日12時58分許 2,000元 113年10月22日13時8分許 4,000元 16 李晏銘(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貼問, 待李晏銘與其聯繫後,稱:依指示匯款可以獲得更多獎勵云云。 113年10月22日12時43分許 1萬2,0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17 劉帟淳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貼問, 待劉帟淳與其聯繫後,稱:要核實帳號才能匯款,因此要先依指示匯款驗證身分云云。 113年10月22日12時46分許 2,000元 上開郵局帳戶 18 盧科源 (提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琳琳」、「張曉彤」、「劉美蓮」等向盧科源稱:可以申請保單,但信用分數不足,需先匯款進行信用認證云云。 113年10月22日14時36分許 1萬2,300元 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9 郭子瑋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貼問, 待郭子瑋與其聯繫後,稱:依指示匯款可以獲得更多獎勵云云。 113年10月22日13時41分許 4萬9,996元 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0 鄭儀 (提告) 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貼問, 待鄭儀與其聯繫後,稱:依指示匯款可以獲得更多獎勵云云。 113年10月22日13時6分許 3萬2,000元 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