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65號115年度訴字第128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WONG KOK HONG(中文姓名:黃國洪)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784號)、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4349、6100、6694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4349、610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WONG KOK HONG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0主文欄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 實
一、WONG KOK HONG(中文姓名:黃國洪)為馬來西亞籍,透過通訊軟體臉書,於民國114年10月26日持觀光簽證入境來台,加入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以提領金額百分之5為報酬,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工作(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法院判決)。WONG KOK HONG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WONG KOK HONG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詐騙方式,誘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被害人,使其等陷於錯誤,誤信後以轉帳方式,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金額至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人頭帳戶部分由檢警另行偵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丟包至指定之處所,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茶茶」、「綿羊」、「沃爾瑪」指示WONG KOK HONG前往領取並告知密碼,由WONG KOK HONG持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帳戶金融卡,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款項後,依指示將款項放置指定地點,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WONG KOK HONG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以詐術收集他人帳戶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9月某日起,向賴永森佯稱:可以幫領政府普發之新臺幣(下同)1萬元云云,致賴永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4年11月4日12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樂河門市,將賴永森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交貨便之方式,寄送至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漢揚門市,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領取後,放置於不詳地點。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茶茶」之成員復指示WO
NG KOK HONG前往該地點領取,並持以於114年11月5日16時20分許、16時21分許、16時22分許、16時22分許、16時23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提領由不詳被害人(由檢警另行偵辦)匯入之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
二、案經A01、A02、A03、A04、A05、A06、A07、A08、A09、A10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葉國強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巫奇霖、陳維寬、陳任鴻、游駿瀚、林永勝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賴永森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程序事項:㈠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
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原起訴之事實。查公訴人於準備、審理程序時,業依卷內書證事證,將起訴罪名刪除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更正為僅論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本院訴1065號卷第78頁);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載犯罪事實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所示、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載犯罪事實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6所示(本院訴1065號卷第156頁),則揆諸前揭說明,於法自無不合,本院當應以公訴人更正後之犯罪事實為本案審理範圍。
㈡被告WONG KOK HONG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訴1065號卷第78至79頁),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WONG KOK HONG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A01、A02、A03、A04、A05、A06、A07、A08、A09、A1
0及被害人A11、A12於警詢時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
㈢告訴人葉國強、巫奇霖、陳維寬、陳任鴻、游駿瀚、林永勝
、賴永森及被害人林忠亮於警詢時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統一超商交貨便取件照片。
㈣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時地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旅館入住紀錄。
㈤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
㈥賴永森上開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存摺照片。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
月23日修正生效,該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修正後,經比較修正前之規定,現行法規定均未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㈡罪名:核被告如事實一、㈠及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如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以詐術收集帳戶罪。㈢共同正犯:被告上開犯行,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茶茶
」、「綿羊」、「沃爾瑪」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罪數:
⒈想像競合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數罪併罰:被告所為前揭加重詐欺行為,各被害人受騙致交
付財物之基礎事實有別,且係侵害獨立可分之不同財產法益,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事由: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
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要旨參照)。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詐欺犯罪犯行,於偵查、審理時均供稱:未取得報酬等語(偵2784卷二第89頁、本院訴1065號卷第78頁),本案復無證據可認被告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即合於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應均依該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所犯洗錢犯行,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是本院將於量刑時併予衡酌。
㈥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合法途徑或
覓得正當職業獲取所需,竟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犯本案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以詐術收集帳戶等犯行,影響社會治安及正常交易秩序,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亦將使各被害人求償困難,更助長社會犯罪風氣,破壞人際往來之信任感,此種集團性犯罪對社會危害甚鉅,耗費社會資源龐大,所為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犯行,然迄今尚未能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再參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在本案參與犯罪之角色分擔;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狀況(本院訴1065號卷第7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被告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㈦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人士,於114年10月26日入境來臺,有被告之個別查詢及列印資料附卷可稽(偵2784卷第55頁),審酌被告本案犯罪嚴重危害我國金融秩序及公共利益,造成我國人民等受有相當財產損害,實不宜繼續居留我國,故認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將洗錢之沒收改採義務沒收。經查,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各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固為本案之洗錢財物,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此部分洗錢之財物均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拿取,如認本案全部洗錢財物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恐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是本院爰不依此項規定對被告就此部分洗錢財物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興男、廖宇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3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4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5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6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7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8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9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10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11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12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13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14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15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16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17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18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編號19所載之事實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事實一、㈡ WONG KOK H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A01 由該詐欺集團在社群網站Facebook(臉書)暱稱「李秀珠」刊登出售水蜜桃廣告,招攬不特定民眾購買,致A01於114年10月30日16時43分許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line,詐欺集團再向A01佯稱:賣家帳戶遭凍結須實名認證云云,致A01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0月30日 18時16分許 1萬1,985元 翁根展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4年10月30日18時46分許 (2)114年10月30日18時46分許 (3)114年10月30日18時47分許 (4)114年10月30日18時48分許 (5)114年10月30日18時48分許 (6)114年10月30日18時49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武昌分社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2萬元 (6)1,000元 2 A02 由該詐欺集團於114年10月30日14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向A02及其妻購買寵物推車,致A02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line暱稱「林專員」、「謝雨彤」,詐欺集團再向A02佯稱:帳戶遭懷疑洗錢云云,致A02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14年10月30日18時20分許 (2)114年10月30日18時21分許 (1)2萬9,985元 (2)2萬9,981元 3 A03 由該詐欺集團在社群網站THREADS暱稱「陳秋婷」刊登出售小提琴廣告,招攬不特定民眾購買,致A03於114年10月30日某時,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line暱稱「陳秋婷」、「7-11賣貨便線上客服」、「陳建明」,詐欺集團再向A03佯稱:賣家帳戶遭凍結須實名認證云云,致A03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0月30日18時38分許 3萬123元 4 A04 由該詐欺集團在社群網站THREADS暱稱「陳雅涵」刊登出售海報廣告,招攬不特定民眾購買,致A04於114年10月30日18時許,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陳雅涵」、line暱稱「7-11賣貨便線上客服」、「金融專員-李先生」,詐欺集團再向A04佯稱:賣家帳戶遭凍結須實名認證云云,致A04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0月30日18時40分許 3萬50元 (1)114年10月30日18時55分許 (2)114年10月30日18時56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竹塹文武昌店 (1)2萬元 (2)1萬元 5 A05 由該詐欺集團於114年10月30日18時20分許,使用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許惠玟」向A05購買嬰兒用品,致A05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line暱稱「簡國峰E016」,詐欺集團再向A05佯稱:須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A05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0月30日21時5分許 3萬7,127元 天溫油漆承包工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4年10月30日21時8分許 (2) 114年10月30日21時9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竹向陽店 (1)2萬5元 (2)2萬5元 6 A06 由該詐欺集團於114年10月28日某時,使用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Gong Yang」向A06購買喇叭,致A06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line暱稱「黑貓宅急便」、「中華郵政公司」,詐欺集團再向A06佯稱:須配合開通服務云云,致A06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14年10月31日17時12分許 (2)114年10月31日17時18分許 (1)2萬2,985元 (2)5萬元 王沛貽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4年10月31日17時23分許 (2)114年10月31日17時24分許 (3)114年10月31日17時25分許 (4)114年10月31日17時27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新竹南大店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1萬3,005元 7 A07 由該詐欺集團於114年10月31日11時51分許,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周韻茹」向A07購買商品,致A07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line暱稱「嘉里大榮物流」、「林專員」,詐欺集團再向A07佯稱:須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A07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0月31日17時28分許 2萬1元 114年10月31日17時36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新竹南大店 2萬5元 8 A08 由該詐欺集團在社群網站THREADS暱稱「林佳穎」刊登贈送樂高積木廣告,招攬不特定民眾瀏覽,致A08於114年10月31日某時,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line暱稱「7-11賣貨便線上客服」、「李子駿(在線客服)」,詐欺集團再向A08佯稱:須實名認證云云,致A08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0月31日17時37分許 2,012元 114年10月31日18時2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晏丞門市 2,005元 9 A10 由該詐欺集團在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麗麗」刊登博弈廣告,招攬不特定民眾瀏覽,致A10於114年10月29日某時,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專員-陳宜萱」及博弈網站,致A10誤認需儲值,而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6日11時11分許 5萬元 郭士銘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4年11月6日12時許 (2)114年11月6日12時1分許 (3)114年11月6日12時3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巨城購物中心1樓 (1)2萬5元 (2)2萬5元 (3)9,005元 10 A09 由該詐欺集團在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麗麗」刊登交友信息,招攬不特定民眾瀏覽,致A09於114年11月3日18時許,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麗麗」、「專員-芷彤」,詐欺集團再向A09佯稱:須進行認證以配對云云,致A09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6日18時17分許 5萬元 (1)114年11月6日18時27分許 (2)114年11月6日18時28分許 (3)114年11月6日18時29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豪運門市 (1)2萬5元 (2)2萬5元 (3)1萬1,005元 11 葉國強 (追加起訴) 由該詐欺集團在LINE刊登交友廣告,招攬不特定民眾瀏覽,致葉國強於114年11月2日中午,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茜茜」、「惠玲」,詐欺集團再向葉國強佯稱:加會員須充值、會有紅利返還,致葉國強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6日13時59分許 2萬元 郭士銘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4年11月6日14時4分許 (2)114年11月6日14時5分許 (3)114年11月6日14時5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新竹火車站大廳左側 (1)2萬5元 (2)2萬5元 (3)1萬5元 12 A11 由該詐欺集團在LINE刊登交友廣告,招攬不特定民眾瀏覽,致A11於114年10月上旬,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怡瑩專員」,詐欺集團再向A11佯稱:見面須購買會員卡云云,致A11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6日14時2分許 2萬1,000元 13 A12 由該詐欺集團使用LINE暱稱「ID為若晴」傳送交友訊息予A12,致A12於114年10月上旬,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ID:若晴惠員專屬帳號喔」,詐欺集團再向A12佯稱:見面須收會員費云云,致A12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7日12時24分許 2萬元 潘清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7日13時9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新竹南大店 2萬5元 14 林永勝 (追加起訴) 由該詐欺集團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交友廣告,招攬不特定民眾瀏覽,致林永勝於114年11月2日20時50分許,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經紀人曉鈴L」,詐欺集團再向林永勝佯稱:需充值才能見面云云,致林永勝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9日10時52分許 10萬元 (1)114年11月9日11時38分許 (2)同日11時40分許 (3)同日11時41分許 新竹市○○路○段000號-全聯-新竹關東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1)114年11月9日11時51分許 (2)同日11時51分許 新竹市○○路00號-統一關圓 (1)2萬5元 (2)2萬5元 15 巫奇霖 (追加起訴) 由該詐欺集團在社群軟體X刊登交友廣告,招攬不特定民眾瀏覽,致巫奇霖於114年10月21日,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雅婷」、「打榜專員-蔣嘉瑩」,詐欺集團再向巫奇霖佯稱:加會員須充值、會有紅利返還云云,致巫奇霖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0月29日16時45分許 3萬元 郭俐妘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14年10月29日17時8分許 (2)同日17時9分許 新竹市○○路00號-玉山銀行新竹分行 (1)2萬5元 (2)1萬8,005元 16 陳維寬 (追加起訴) 由該詐欺集團在網路刊登交友廣告,招攬不特定民眾瀏覽,致陳維寬於114年10月20日,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通訊軟體TELEGRAM,詐欺集團再向陳維寬佯稱:見面須充值云云,致陳維寬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0月29日17時18分許 3萬元 (1)114年10月29日17時19分許 (2)同日17時20分許 新竹市○○路○段000號-萊爾富-竹塹歡樂店 (1)2萬5元 (2)1萬5元 17 林忠亮 (追加起訴) 由該詐欺集團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交友廣告,招攬不特定民眾瀏覽,致林忠亮於114年10月14日,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一奈」、「經理蔡思雲」、「蔡奇樺」、「施登尉」、「妮妮」,詐欺集團再向林忠亮佯稱:解除配對需保證金云云,致林忠亮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0月30日11時6分許 2萬元 蘇文石之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4年10月30日11時24分許 新竹市○○街00號-新竹東門郵局 2萬5元 18 陳任鴻 (追加起訴) 由該詐欺集團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交友廣告,招攬不特定民眾瀏覽,致陳任鴻於114年10月中,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嘉薇」,詐欺集團再向陳任鴻佯稱:見面須充值云云,致陳任鴻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0月30日13時13分許 5,000元 114年10月30日15時55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全家-新竹寶山 1萬9,005元 19 游駿瀚 (追加起訴) 由該詐欺集團在社群軟體推特刊登交友廣告,招攬不特定民眾瀏覽,致游駿瀚於114年10月29日11時9分許,點擊後加入其指引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詩涵」,詐欺集團再向游駿瀚佯稱:加會員須充值、會有紅利返還云云,致游駿瀚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 114年10月30日14時4分許 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