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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16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天翔選任辯護人 李婷安律師

王聖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62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以下判決主文、事實及附表外,其餘法定應記載事項,均如附件檔案所示。

主 文李天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李天翔於民國115年3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真實身分不詳、代號「林益守」之人所屬有持續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向被害人收取詐騙款項之俗稱「車手」工作,而與「林益守」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意聯絡而遂行犯罪。本案詐欺集團真實身分不詳、代號「賴憲政」、「李純安」、「宏創e線上營業員」之成員前於115年1月17日起向陳美齡佯稱:可透過「宏創e策略」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美齡陷於錯誤,陸續面交款項予指定車手(此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李天翔有關)。嗣陳美齡接獲員警電話告知疑似遭詐,遂報警處理並配合警方誘捕,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相約於115年3月31日下午2時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號旁公園面交新臺幣(下同)80萬元。嗣李天翔即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先至超商列印而偽造「凱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特種文書1張及偽造之「凱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私文書,再於上揭時間前往上揭地點收取款項,並向陳美齡出示前開偽造之工作證暨填載完成之「凱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15年3月31日版本)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凱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陳美齡。待陳美齡假意交付上開款項與李天翔時,李天翔即遭現場埋伏之員警逮捕而未遂,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本案經檢察官盧又瑄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黃振倫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古世邦附表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凱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凱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5張(含本案115年3月31日版本1張及空白版本4張)、oppo手機1支(含0000000000l號SIM卡) 均予沒收 2 「凱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張(115年3月25日版本)、免用統一發票收據3張、oppo手機1支(含0000000000SIM卡)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不予沒收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