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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0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欽賢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所為之115年度訴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判決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論罪科刑】 「 ㈠…準此,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先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時間,向告訴人陳邦傑收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而既遂…」 【沒收】 「㈢末被告本案犯行所取得之款項20萬元…」 【論罪科刑】 「 ㈠…準此,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先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時間,向告訴人陳邦傑收取新臺幣(下同)25萬元而既遂…」 【沒收】 「㈢末被告本案犯行所取得之款項25萬元…」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