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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8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勝源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851號、第15852號、第15853號、第15854號、115年度偵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勝源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勝源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及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115年1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已經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中,已達本案避免被告勾串之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有期徒刑之日即115年4月17日起,撤銷羈押。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