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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68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謝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52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14年度訴字第452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原案號:114年度竹簡字第1450號),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謝翔無支付價金之意願,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凌晨0時15分許,上網觀看告訴人郝衍善所經營、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平台直播販賣水晶、木雕等物品後,以暱稱「張謝翔」留言訂購水晶,復以私訊方式,向告訴人確認得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000元,並留下其真實姓名與連絡電話「0000000000」作為聯繫方式,再於同日凌晨0時15時許分許,偽造自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以行動網銀轉帳方式,已分別轉帳6萬元及6萬8000元至告訴人名下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之截圖,並將此不實轉帳之電磁紀錄私訊傳送予告訴人而行使之,用以表示其已將購物金額存入指定帳戶之意,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及金融機構對於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告訴人誤以為已收受到貨款,遂依被告指定,將其所購買之正黃玉傳國玉璽1個及關公木雕擺件1組,交由新竹貨運送至新竹縣○○市○○街000號,並於同年5月2日送達,由被告之同事張福生代理收受後交予被告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張謝翔業於115年3月8日死亡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江永楨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