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69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倪紘暘

林友鵬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8號、113年度偵字第11792、1230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倪紘暘、林友鵬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關於被告林友鵬、倪紘暘之報酬分別更正為「林友鵬可獲得每日1000元之報酬、倪紘暘可獲取總提領款項之1%報酬」;附表應更正如附表乙所示;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倪紘暘、林友鵬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法律適用:

(一)新舊法比較: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被告倪紘暘、林友鵬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7條規定固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惟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應適用修正前規定,合先敘明。

2.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於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修正後該法第19條規定(為原第14條修正後移列條次),刑罰內容因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新臺幣1億元者而有差異,而本案被告2人洗錢之財物並未達1億元,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之法定刑較輕而較有利於被告2人,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又被告2人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2人就附表乙各編號同一被害人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分別於密切時間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主觀上應係基於加重詐欺、洗錢之單一目的而為接續之數行為,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與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2人就附表乙共15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又被告2人並未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修正前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減刑,亦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於量刑時併予衡酌減刑之事由。

三、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參與本案詐欺犯罪集團而分別擔任收水手或收簿手工作,將被害人等遭詐騙贓款提領後轉交詐欺集團成員,依照該集團之計畫而分擔部分犯行,利用一般民眾對於交易秩序之信賴,作為施詐取財之手段,進而掩飾或隱匿詐欺贓款,造成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害,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交易秩序,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2人始終自白犯行,暨其等前科、素行,被害人等被害金額、被告2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參與分工程度,暨衡以被告2人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審酌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之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說明。

四、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一)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而更加妥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2人於本案雖有數罪併罰之情形,然觀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2人目前因詐欺等案件,尚有相當數量之案件仍在審判或待定應執行刑中,是其等上開所犯各罪,於本判決確定後,尚可與他案罪刑,另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審酌被告2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次數及其參與犯罪程度等情狀,酌定應執行之刑,是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就其等所犯本案各罪,爰不於本判決定應執行刑,併予敘明。

五、沒收:

(一)犯罪所得:被告2人於本院自陳從事本案犯行所獲取如附表乙各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報酬,分別屬其等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部分:經查,被告2人於本案共同犯前揭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固曾經手上開詐欺被害人之贓款,惟旋即依指示全額轉交予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組織成員,是上開款項當同屬本案共犯加重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及洗錢之標的,然考量被告2人實際上並未分得上開款項,該等款項即洗錢之財物係由該詐欺集團其他組織成員拿取,如認本案全部洗錢財物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恐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沛蓉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慧儀附表甲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乙編號1 一、倪紘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友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乙編號2 一、倪紘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友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乙編號3 一、倪紘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友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附表乙編號4 一、倪紘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友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乙編號5 一、倪紘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友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附表乙編號6 一、倪紘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友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附表乙編號7 一、倪紘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友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乙編號8 一、倪紘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友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乙編號9 一、倪紘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友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附表乙編號10 一、倪紘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友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乙編號11 一、倪紘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友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附表乙編號12 一、倪紘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友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乙編號13 一、倪紘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友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乙編號14 一、倪紘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友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乙編號15 一、倪紘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友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乙(提領手續費部分均予扣除)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車手 犯罪所得計算 1 A02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雙方網路交易需簽署保障協議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0月27日16時18分許 4萬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16時32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之統一超商府樂門市 8萬6,000元 邱○璇 倪紘暘:1860 林友鵬:1000 112年10月27日16時26分許 3萬6,079元 112年10月27日16時59分許 5萬元 (含手續費1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17時23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政縣○○路000號之竹北光明郵局 6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7時01分許 4萬9,999元 (含手續費15元) 112年10月27日17時24分許 4萬元 邱○璇 2 A01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雙方網路交易需簽署認證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0月27日16時35分許 2萬6,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16時42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2萬元 邱○璇 倪紘暘:260 林友鵬:0 112年10月27日16時43分許 6,000元 邱○璇 3 A04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雙方網路交易遭凍結需簽署認證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0月27日17時07分許 4萬9,970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17時36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2萬元 邱○璇 倪紘暘:1200 林友鵬:0 112年10月27日17時37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北北冠店 2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7時16分許 9,999元 112年10月27日17時38分許 2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7時17分許 9,999元 112年10月27日17時40分許 1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7時43分許 4萬9,988元 112年10月27日17時51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 2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7時52分許 2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7時53分許 1萬元 邱○璇 4 A03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雙方網路交易訂單失敗需簽署認證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0月27日18時04分許 9,986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18時13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政縣○○路000號之竹北光明郵局 6,000元 邱○璇 倪紘暘:60 林友鵬:0 112年10月27日18時14分許 1,000元 邱○璇 倪紘暘:10 林友鵬:0 112年10月27日18時05分許 6,102元 112年10月27日18時15分許 2萬2,000元 邱○璇 倪紘暘:220 林友鵬:0 112年10月27日18時06分許 5,910元 112年10月27日18時08分許 2,951元 (含手續費15元) 112年10月27日18時09分許 1,513元 112年10月27日18時11分許 2,001元 5 A05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刷卡操作錯誤需解除錯誤等語 112年10月27日21時44分許 3萬0,103元 (含手續費15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21時51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北泰門市 2萬元 詹子慧 倪紘暘:600 林友鵬:0 112年10月27日21時56分許 4萬9,98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21時5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1分,應予更正) 新竹縣○○市○○○路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中正西店 2萬元 詹子慧 112年10月27日22時許 2萬元 詹子慧 6 A07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訂單錯誤需解除錯誤等語 112年10月27日22時30分許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22時44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之竹北郵局 6萬元 (含A06所匯部分款項,A07部分為59110) 邱○璇 倪紘暘:591 林友鵬:0 112年10月27日22時34分許 9,123元 7 A06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刷卡操作錯誤需解除錯誤等語 112年10月27日22時31分許 2萬3,162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22時44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之竹北郵局 6萬元 (含A07所匯部分款項,A06部分為890) 邱○璇 倪紘暘:2309 林友鵬:1000 112年10月27日22時33分許 3萬7,112元 112年10月27日22時39分許 3萬9,987元 112年10月27日22時45分許 3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22時41分許 4萬9,987元 112年10月28日0時03分許 6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23時04分許 4萬9,989元 112年10月28日0時03分許 6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23時05分許 4萬1,623元 112年10月28日0時04分許 3,000元 邱○璇 112年10月28日0時05分許 2萬7,000元 邱○璇 112年10月28日0時20分許 4萬9,98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8日0時34分許 新竹縣○○市○○街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北華興店 2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8日0時42分許 2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8日0時43分許 1萬元 邱○璇 8 A08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雙方網路交易遭凍結需開通帳號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1月12日15時03分許 4萬9,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5時09分許 新竹縣○○市○○○街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3萬元 邱○璇 倪紘暘:2480 林友鵬:1000 112年11月12日15時10分許 3萬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5時07分許 4萬9,986元 112年11月12日15時11分許 3萬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5時12分許 9,000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5時13分許 9萬9,971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5時18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竹北光明郵局 6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5時19分許 6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5時16分許 5萬元 (含手續費15元) 112年11月12日15時19分許 2萬9,000元 詹子慧 9 A09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雙方網路交易需簽署認證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1月12日15時10分許 4萬9,987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5時20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竹北光明郵局 2萬元 邱○璇 倪紘暘:1000 林友鵬:0 112年11月12日15時21分許 2萬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5時22分許 2萬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5時12分許 4萬9,981元 112年11月12日15時22分許 2萬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5時23分許 2萬元 邱○璇 10 A10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扣款設定錯誤需解除錯誤等語 112年11月12日15時22分許 1萬9,983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5時24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竹北光明郵局 1萬9,000元 邱○璇 倪紘暘:190 林友鵬:0 11 A14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路交易需於不知名網站下單認證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1月12日19時01分許 4萬9,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9時09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3萬元 詹子慧 倪紘暘:1200 林友鵬:0 112年11月12日19時10分許 3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9時03分許 4萬9,985元 112年11月12日19時11分許 3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9時12分許 3萬元 詹子慧 12 A15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雙方網路交易須簽署認證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1月12日19時21分許 6,12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9時24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沐庭門市 6,000元 詹子慧 倪紘暘:60 林友鵬:0 13 A13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路交易遭凍結需認證解除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1月12日19時38分許 4萬9,987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9時42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薪荷門市 2萬元 詹子慧 倪紘暘:3090 林友鵬:1000 112年11月12日19時43分許 2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9時43分許 1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9時41分許 4萬0,379元 112年11月12日19時44分許 2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9時45分許 2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9時52分許 5萬元 (含手續費15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20時07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北仁義市場店 2萬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20時10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竹北門市 2萬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9時56分許 4萬9,999元 (含手續費15元) 112年11月12日20時11分許 2萬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20時12分許 2萬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9時59分許 2萬0,079元 112年11月12日20時13分許 2萬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20時13分許 2萬元 邱○璇 112年11月13日0時04分許 9萬9,987元 112年11月13日0時05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竹北後站店 2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3日0時06分許 2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3日0時08分許 2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3日0時09分許 2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3日0時10分許 1萬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0,005元,應予更正) 詹子慧 14 A11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借款需求等語 112年11月12日19時44分許 1萬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9時48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薪荷門市 1萬元 邱○璇 倪紘暘:100 林友鵬:0 15 A12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雙方網路交易須簽署認證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1月12日20時03分許 1萬6,998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20時17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竹北門市 1萬7,000元 邱○璇 倪紘暘:170 林友鵬:0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8號

113年度偵字第11792號113年度偵字第12306號被 告 倪紘暘

林友鵬

鄭燻毅

詹子慧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倪紘暘(Telegram暱稱小帥)、林友鵬(Telegram暱稱影趴斯波)、鄭燻毅、詹子慧(Telegram暱稱寶寶)分別於民國112年9月至同年10月間,加入綽號「狼仔」、「小魚」、「大和」、「可樂」、「孫有財」、「保羅」等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少年邱○璇(00年0月生,案發時為少年,姓名年籍詳卷,另移送少年法院)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組織(Telegram群組暱稱「富強第二小車隊」,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由鄭燻毅擔任掮客,招攬邱○璇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獲有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報酬;邱○璇、詹子慧負責擔任從事領取詐欺贓款工作之車手兼收水手,可從中獲得提領款項之1%報酬;林友鵬負責擔任收水手兼取簿手,可獲得每日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報酬;倪紘暘則負責擔任收水手,並可從中獲得總提領款項之1.5%報酬。倪紘暘、林友鵬、鄭燻毅、詹子慧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即由邱○璇、詹子慧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持林友鵬所交付之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再將該等款項,在不詳時間、地點交予林友鵬,林友鵬再於不詳時間、地點,轉交予倪紘暘,再由倪紘暘層轉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嗣並由林友鵬分配報酬與詹子慧、倪紘暘分配報酬與林友鵬、鄭燻毅分配報酬與邱○璇。

二、案經A02、A01、A04、A03、A05、A07、A06、A08、A09、A10、A14、A13、A11、A12等分別訴由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倪紘暘、林友鵬、鄭燻毅、詹子慧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02、A01、A04、A

03、A05、A07、A06、A08、A09、A10、A14、A13、A11、A12、被害人A15於警詢之指訴、證人鄭燻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人邱○璇於警詢時之陳述相符,此外並有本案詐欺集團組織架構圖、提領時地一覽表、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邱○璇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倪紘暘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鄭燻毅與邱○璇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花漾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住宿旅客名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346號判決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4人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渠等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有期徒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三、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4人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4人雖有陸續對單一被害人為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惟係為達到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在時間、空間上具有密切之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間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為接續犯。被告4人一行為觸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倪紘暘、林友鵬、詹子慧所犯如附表編號5、8、11至13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被告倪紘暘、林友鵬、鄭燻毅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0、13至15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再被告4人為上開犯行時業已成年,而與未成年之同案少年邱○璇,共同實施本案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請審酌被告4人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為貪圖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而加入詐欺集團,其行為足以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份,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秩序,殊值非難,爰就被告詹子慧具體求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倪紘暘具體求刑4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林友鵬、鄭燻毅具體求刑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資懲儆。

五、至被告4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李沛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藍珮華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民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民國)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車手 1 A02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雙方網路交易需簽署保障協議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0月27日16時18分許 4萬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16時32分許 位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之統一超商府樂門市 8萬6,000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6時26分許 3萬6,079元 112年10月27日16時59分許 5萬元 (含手續費1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17時23分許 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政縣○○路000號之竹北光明郵局 6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7時01分許 4萬9,999元 (含手續費15元) 112年10月27日17時24分許 4萬元 邱○璇 2 A01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雙方網路交易需簽署認證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0月27日16時35分許 2萬6,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16時42分許 位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2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6時43分許 6,000元 邱○璇 3 A04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雙方網路交易遭凍結需簽署認證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0月27日17時07分許 4萬9,970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17時36分許 位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華南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2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7時37分許 位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北北冠店 2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7時16分許 9,999元 112年10月27日17時38分許 2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7時17分許 9,999元 112年10月27日17時40分許 1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7時43分許 4萬9,988元 112年10月27日17時51分許 位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 2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7時52分許 2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7時53分許 1萬元 邱○璇 4 A03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雙方網路交易訂單失敗需簽署認證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0月27日18時04分許 9,986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18時13分許 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政縣○○路000號之竹北光明郵局 6,000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8時14分許 1,000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8時05分許 6,102元 112年10月27日18時15分許 2萬2,000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18時06分許 5,910元 112年10月27日18時08分許 2,951元 (含手續費15元) 112年10月27日18時09分許 1,513元 112年10月27日18時11分許 2,001元 5 A05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刷卡操作錯誤需解除錯誤等語。 112年10月27日21時44分許 3萬0,103元 (含手續費15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21時51分許 位於新竹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北泰門市 2萬元 詹子慧 112年10月27日21時56分許 4萬9,98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21時51分許 位於新竹縣○○市○○○路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中正西店 2萬元 詹子慧 112年10月27日22時許 2萬元 詹子慧 6 A07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訂單錯誤需解除錯誤等語。 112年10月27日22時30分許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22時44分許 位於新竹縣○○市○○○路00號之竹北郵局 6萬元 (含A06所匯部分款項) 邱○璇 112年10月27日22時34分許 9,123元 7 A06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刷卡操作錯誤需解除錯誤等語。 112年10月27日22時31分許 2萬3,162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7日22時44分許 位於新竹縣○○市○○○路00號之竹北郵局 6萬元 (含A07所匯部分款項) 邱○璇 112年10月27日22時33分許 3萬7,112元 112年10月27日22時39分許 3萬9,987元 112年10月27日22時45分許 3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22時41分許 4萬9,987元 112年10月28日0時03分許 6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23時04分許 4萬9,989元 112年10月28日0時03分許 6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7日23時05分許 4萬1,623元 112年10月28日0時04分許 3,000元 邱○璇 112年10月28日0時05分許 2萬7,000元 邱○璇 112年10月28日0時20分許 4萬9,98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28日0時34分許 位於新竹縣○○市○○街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北華興店 2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8日0時42分許 2萬元 邱○璇 112年10月28日0時43分許 1萬元 邱○璇 8 A08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雙方網路交易遭凍結需開通帳號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1月12日15時03分許 4萬9,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5時09分許 位於新竹縣○○市○○○街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3萬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5時10分許 3萬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5時07分許 4萬9,986元 112年11月12日15時11分許 3萬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5時12分許 9,000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5時13分許 9萬9,971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5時18分許 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政縣○○路000號之竹北光明郵局 6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5時19分許 6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5時16分許 5萬元 (含手續費15元) 112年11月12日15時19分許 2萬9,000元 詹子慧 9 A09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雙方網路交易需簽署認證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1月12日15時10分許 4萬9,987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5時20分許 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政縣○○路000號之竹北光明郵局 2萬0,005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5時21分許 2萬0,005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5時22分許 2萬0,005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5時12分許 4萬9,981元 112年11月12日15時22分許 2萬0,005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5時23分許 2萬0,005元 邱○璇 10 A10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扣款設定錯誤需解除錯誤等語。 112年11月12日15時22分許 1萬9,983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5時24分許 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政縣○○路000號之竹北光明郵局 1萬9,005元 邱○璇 11 A14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路交易需於不知名網站下單認證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1月12日19時01分許 4萬9,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9時09分許 位於新竹縣○○市○○○路0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3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9時10分許 3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9時03分許 4萬9,985元 112年11月12日19時11分許 3萬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9時12分許 3萬元 詹子慧 12 A15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雙方網路交易須簽署認證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1月12日19時21分許 6,12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9時24分許 位於新竹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沐庭門市 6,005元 詹子慧 13 A13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網路交易遭凍結需認證解除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1月12日19時38分許 4萬9,987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9時42分許 位於新竹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薪荷門市 2萬0,005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9時43分許 2萬0,005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9時43分許 1萬0,005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9時41分許 4萬0,379元 112年11月12日19時44分許 2萬0,005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9時45分許 2萬0,005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2日19時52分許 5萬元 (含手續費15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20時07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北仁義市場店 2萬0,005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20時10分許 位於新竹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竹北門市 2萬0,005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9時56分許 4萬9,999元 (含手續費15元) 112年11月12日20時11分許 2萬0,005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20時12分許 2萬0,005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19時59分許 2萬0,079元 112年11月12日20時13分許 2萬0,005元 邱○璇 112年11月12日20時13分許 2萬0,005元 邱○璇 112年11月13日0時04分許 9萬9,987元 112年11月13日0時05分許 位於新竹縣○○市○○路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竹北後站店 2萬0,005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3日0時06分許 2萬0,005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3日0時08分許 2萬0,005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3日0時09分許 2萬0,005元 詹子慧 112年11月13日0時10分許 1萬0,005元 詹子慧 14 A11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借款需求等語。 112年11月12日19時44分許 1萬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19時48分許 位於新竹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薪荷門市 1萬0,005元 邱○璇 15 A12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雙方網路交易須簽署認證方可交易等語。 112年11月12日20時03分許 1萬6,998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2日20時17分許 位於新竹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竹北門市 1萬7,005元 邱○璇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28